广东江门,有这么一档子奇葩事。大半夜的,一水果店冷冷清清,一男子鬼鬼祟祟地出现了

云舟时策 2025-07-04 13:38:27

广东江门,有这么一档子奇葩事。大半夜的,一水果店冷冷清清,一男子鬼鬼祟祟地出现了。他先是在店里晃悠,瞅准没人,顺走一根烤肠,溜得那叫一个快。可谁能想到,这大哥没偷过瘾,隔了一分钟,又跟回自己家似的折返回来。这次他更过分,直接抱起俩榴莲就走,动作那叫一个行云流水,监控把这一幕拍得明明白白。

也不知道这大哥是饿疯了,还是就爱占这小便宜。大半夜不睡觉干这事,穿得倒是人模人样的,咋就不干点人事呢?

水果店老板进货也不容易,平白无故被偷,心里得多憋屈。这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别以为大半夜没人就能为所欲为。

现在监控到处都是,做了坏事迟早会被抓住。咱还是得凭自己的本事吃饭,别老想着走歪门邪道,不然最后丢人现眼不说,还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多不划算呐!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一、从该男子的行为本质来看,他实施了盗窃行为

盗窃,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这件事情里,男子先顺走一根烤肠,后又抱走俩榴莲,烤肠和榴莲都属于水果店的公私财物,他趁着店内无人,悄悄将财物拿走,完全符合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行为,涵盖了各种情节相对较轻的盗窃情况:

该男子盗窃的烤肠和榴莲,从一般市场价值来看,如果总价值未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他可能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较重的情形,那就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该男子所盗窃的烤肠和榴莲总价值达到了当地刑事立案标准,那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旦构成盗窃罪,男子面临的将是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不仅会有自由刑,还可能要缴纳罚金,这对他的人生将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水果店老板合法经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益,男子却通过盗窃这种不正当手段获取财物,损害了老板的利益。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可能会引发其他人的效仿,导致治安出现问题,让商家和消费者都缺乏安全感。

您觉得对于这种盗窃行为,除了法律处罚,还有什么更好的方式来预防和纠正呢?

(信息来源: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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