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家在10楼,主卧飘窗下有两个机位,按照设计,客厅和主卧的空调外机应该装在那里,谁知被9楼占用了一个,导致10楼客厅空调没了位置,10楼找9楼协商,9楼不挪,说物业同意他家一下一上安装2个空调,10楼去找物业,物业看11楼已经装满,12楼有个空位,非要10楼跨过11楼,装到12楼去,10楼嫌远,物业又要11楼往12楼挪一个位置,11楼拒绝: 关我啥事!物业安排不了,干脆不管了,10楼崩溃。
2025年7月1日,经视直播报道,一男子遇到难题,他家空调机位被楼下邻居占用,导致他自己家空调无处安装。
李先生愁眉不展,向记者叙述了自己的遭遇,他家住在10楼,主卧飘窗下有两个空调机位。
按照设计和以往的惯例,这俩个机位,应该是李先生家卧室和客厅空调的位置。
李先生之前没住在这里,现在因为妻子怀孕,他急于搬回来住在这里。
最近天气炎热,他立刻下单买了空调,可空调送到家里,安装时才发现,飘窗外空调机位被9楼占用了一个。
李先生很是奇怪,9楼飘窗下也有两个位置,他为啥不装在自己家那里,非要占用楼上一个空调位置?
也就是说,人家都是同层对同层的安装,而9楼是一下一上的安装了2台空调外机。
李先生找楼下协商,9楼的邻居不愿意挪机: 我家装空调时经过物业同意,是物业同意我们上一下一上这样安装。
李先生一听,立马去找物业,物业去找9楼协商,可9楼态度坚决,我就不挪,看你还能咋滴?
物业没了办法,只好跑到11楼一看,11楼的邻居早就把空调安装好了,他是装在自己家飘窗下面两个位置,没有多余的地方让李先生装机。
物业又上了一层,找到了12楼的业主,12楼只用了一个位置,有一个位置是空置。
物业建议李先生跨过11楼去,把空调装到12楼的机位去。
李先生一听就恼了,离得太远,他不愿意。
物业一看,又没了办法,又找到11楼的邻居,要他们把空调往上挪一个楼层。
这样一来,11楼就空出来一个机位,李先生也可以像9楼那样,一上一下的安装两台空调外机。
11楼家两个空调,安装在自己家飘窗下面两个位置,这事本身和他没有关系。
物业找他的时候,11楼拒绝了提议,我凭啥要挪,我是装在自己家飘窗下面,我又没占10楼的位置。
如此一来,李先生买的搁置在家里,半个多月没办法安装,记者陪着他找到9楼,可9楼的邻居根本不理。
记者和李先生又找到物业,说起此事,物业工作人员也是满腹的委屈。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遗留问题,9楼装空调时,根本就没告诉物业,他自己找来装空调的师傅,自顾自就那么装的。
后来他告诉物业,他家两个空调,一个装在上面,一个装在下面,刚好两个位置,装好之后,就那么留了下来。
物业表示,他们找几家业主都做了协调,可是别人家都不愿意移机。
物业对此也没办法,他们认为,现在只要11楼业主愿意通融,往上挪一个位置,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可是,物业想法奇特,为啥非要11楼挪机?难道挪机的不该是9楼的邻居吗?
目前,物业对此也毫无办法,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对于居民室外空调外机位,目前没有法律依据来明确其产权归属。
每一家业主都应有专用的空调机位,按生活常识,是同层对同层的位置,物业没有权利要求其他楼层的业主安装在该业主的空调机位。
所以,李先生可要求物业去找9楼业主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9楼的业主移走空调,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 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9楼业主将空调外机安装在10楼的专用机位上,导致10楼无法正常使用其机位,直接影响了10楼业主的“方便生活”权益,违反了相邻权的基本原则。
即使9楼声称“物业同意其安装”,但物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相邻权裁决主体。
若9楼的安装行为未获得10楼业主的同意,且客观上妨碍了10楼的正常生活,10楼有权要求9楼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本事件中,9楼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10楼可通过诉讼要求9楼移机。
《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空调机位通常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设计用途是为本层业主提供空调安装位置。
9楼业主擅自占用10楼的机位,属于对共有部分的不当使用,侵犯了10楼业主的共有权利。
10楼可主张9楼的行为违反共有部分管理规则,要求其恢复原状。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经视直播 20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