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丢人了!”重庆,女大学生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辛苦做家教,被欠四千多,一年来给对方打了几百个电话,对方只接了一次,如今还变成了空号,反复上门蹲守,结果竟又发现对方早已经搬了家。(来源:重庆天天630,2025年7月2日报道) 据悉,小郑是一名大学生,因为家庭条件不太好,高中起,就时常利用课余时间兼职赚学费和生活费。 去年7月初,经人介绍,小郑在一名姓陈的女士家中做起了家教。 当时陈女士的女儿是五年级暑假,马上要上六年级,小郑主要负责给陈女士的女儿补语文和英语。 为了把孩子的功课教好,小郑每次上课前都要花1个多小时备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笔记写了满满一大本,一共给陈女士的女儿上了17次课,总计41个小时,产生家教费共计4100元。 小郑认为自己的补课的效果还是有的!原因是陈女士的女儿最终在小升初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考上了一类初中。 可令小郑不能接受的是,补课结束后,陈女士表示手头紧,下个月再支付家教费。结果转眼1年过去了小郑一分钱也没有到手。 这期间,小郑先后给陈女士打了几百个电话,但陈女士只接听过一次,说还没有回重庆,回重庆后会联系小郑,并解释此前不是故意不接听小郑的电话,是因为手机坏了。 去年年底拨通陈女士的电话后,时间又过了半年,陈女士仍没有兑现小郑的家教费用。 最近小郑再次拨打了陈女士的电话,结果显示已经成了空号。 “电话成了空号,微信不接,留言不回!”小郑无奈之下只能三天两头跑到陈女士家中蹲守,结果也无果。 小郑无奈之下寻求媒体的帮助,公开喊话陈女士。 小郑的父亲得知小郑的事情,这次专门从老家赶过来,帮小郑一起讨薪。 “陈大姐,人心都是肉长的!我们的娃娃出来兼职打工是为了完成学业,没有这个钱,生活费都可能没有着落,为了给你家孩子补课,我家娃娃为了节省一、两块钱的车费,往返都是走路!”采访中,小郑的父亲也公开喊话陈女士,希望陈女士看在小郑不容易的份上,尽快把工钱还给小郑。 据悉,陈女士的老家是四川达州的。小郑在给陈女士女儿培训期间,还帮陈女士网购了几百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因为学校离陈女士家比较远,小郑每次往返陈女士家都要3个多小时。 在记者的建议下,小郑报了警,警方告知小郑陈女士已经搬家,至于搬到了哪里,还无法确定。 目前,小郑希望陈女士看到新闻后,主动联系她,把剩余的4287元的费用支付给她。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既然请不起家教为什么还找家教?”“为了几千块钱把手机号码换了,还把家搬了?也太丢人了吧?”“做人要厚道,既然有孩子,就应该给孩子树立榜样!”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小郑前往陈女士家中做家教,与陈女士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小郑依约为陈女士提供了家教服务,陈女士也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将相应的报酬支付给小郑。 不像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仲裁,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拖欠提供劳务一方的报酬时,提供劳务一方仅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小郑向郑女士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小郑在向陈女士讨要报酬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陈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利息等。 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小郑拿到胜诉判决后,陈女士仍然不履行自身的义务,小郑还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届时,如果陈女士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还逃避责任,还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太丢人了!”重庆,女大学生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辛苦做家教,被欠四千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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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6: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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