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河南开封。36岁离婚带娃男子在婚介公司充值5999元会员费,想与资料

时刻纯真 2025-07-03 13:09:14

6月25日,河南开封。36岁离婚带娃男子在婚介公司充值5999元会员费,想与资料显示35岁的女子接触,实际对方38岁且不愿生孩子。男子要求全额退款,婚介公司先解释后协商退部分费用,男子不满。 据报道,一个36岁的男子,前几年离了婚,独自带着个娃,日子过得那叫一个不容易。他心里一直盼着能再找个知冷知热的伴,一块把孩子拉扯大。 可他自己平时工作忙,又没什么机会认识新的人,找对象这事就跟那雾里看花似的,一直没啥进展。 男子一琢磨,干脆找个婚介公司得了,人家专业,说不定能给自己介绍个合适的。于是,他咬咬牙,拿出5999元,在一家婚介公司充了会员费。 婚介公司给他推荐了一个资料上写着35岁的女子,还把女子的照片和一些基本情况给他看了看。 男子一看,心里乐开了花,觉得自己的幸福生活就要来了,满心欢喜地等着跟这女子见面接触。 接触了一段时间后,这哥们感觉有点不对劲。他发现这女子看着可不像35岁的人,而且聊天的时候,女子还明确跟他说自己不愿意生孩子。 男子赶紧托人打听了一下,这一打听可不得了,原来这女子实际都38岁了。 男子觉得自己就像被当头浇了一盆冷水,从头凉到脚。他跑到婚介公司,拍着桌子要求全额退款。 他扯着嗓子喊:“你们这不是坑人吗?我花了这么多钱,就是想找个合适的对象,你们倒好,给我介绍个年龄不符还不要孩子的,这不是浪费我的时间和感情吗?” 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开始还想糊弄过去,满脸堆笑地说:“这都是信息登记的时候有点小误差,您就别计较了。” 可男子哪能善罢甘休,周围也围了不少看热闹的人,大家都跟着指责婚介公司不诚信。 婚介公司一看这架势,知道糊弄不过去了,只好改口说可以退部分费用。男子说:“我付出的信任和感情,你们能用这退的一点钱来弥补吗?我必须得全额退款,不然这事没完!” 该男子应如何维权呢? 一、婚介公司向男子推荐资料显示35岁的女子,而实际对方38岁,这属于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婚介公司作为提供婚介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向男子提供真实、准确的相亲对象信息。 其故意隐瞒女子真实年龄的行为,使得男子在错误信息的引导下做出了充值会员的决定,侵犯了男子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认定婚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男子不仅可以要求全额退款,还有权要求婚介公司按照充值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二、男子与婚介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男子支付5999元会员费,婚介公司承诺为其介绍符合条件的相亲对象。 然而,婚介公司提供的相亲对象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婚介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男子有权要求婚介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介绍符合条件的相亲对象,或者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如果婚介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男子造成了其他损失,如因相亲花费的时间、精力等,男子还可以要求婚介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男子在发现相亲对象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符后,要求全额退款,这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 他在与婚介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途径反映问题,也是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只要男子在维权过程中没有采取违法手段,如诽谤、侮辱婚介公司等,其行为就受到法律保护。 男子可以再次与婚介公司进行协商,明确指出婚介公司的欺诈和违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额退款,并保留好充值凭证、与婚介公司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如果协商不成,男子可以向消协投诉,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解决。 有人说这婚介公司太不地道了,为了赚钱啥事都干得出来,就应该好好整治整治;也有人说男子也太冲动了,找对象本来就不能光看资料,自己也得多长个心眼,好好考察考察。 婚介公司就得诚信经营,别净整那些虚头巴脑的。你收了人家的钱,就得给人家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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