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男子去洗浴中心,进来一名女技师,他让女技师正常按就行,女技师却给他各种推销,男子就说:不行就换个女技师,你出去吧,这不到10分钟,我不会买这个单的。女技师出去了,又进来了另一个,男子这才休息,结果刚眯上眼睛,一壶开水从他头上浇下来,是刚才那个女技师浇的,他疼得跳起来,女技师说:我的精神不能受刺激。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7月1日报道,刘先生在凌晨2点多,感到累了,正好路过一家洗浴中心,他就想进去按一按,放松放松,回家也好睡个觉。 他进去了,选了一个房间,很快一个女技师进来了,刘先生很累,睁眼看了看,也没有多想,就跟她说正常按一按就行了。 但是这个女技师非常负责任,进来之后,根本没有听刘先生说话,就是各种推销,推销中,重中之重就是让刘先生加钟。 刘先生不堪其烦,本来他就是想好好放松,结果他感到女技师给他压力了,他就生气地跟女技师说:“实在不行,你就出去,换一个女技师进来。还有,你进来不到10分钟,你这个单我是不会买的。” 刘先生生气完之后,女技师出去了,很快进来了另一个女技师,这个女技师很听话,刘先生让她干嘛就干嘛,刘先生按完之后,也觉得满足了,就眯上眼睛想休息一会儿。 然而让他没想到是,他刚眯上眼睛,他头上就被开水浇了,他瞬间清醒过来,浑身疼得发抖,他跳了起来,赶紧去医院。 这一趟,花了他4000多元,事情发生之后,他自然要到该店讨个说法,他带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大家各执一词。 负责人说:“当时刘先生跟我说,他喝了点酒,要换一个女技师,说这个女技师不行。然后我就跟他说,我们这里是纯绿色的,换一个女技师,你保证不要为难,他同意了。” 现在出现这个事儿,负责人说具体细节他不知道,他猜测可能是刘先生动手了。 负责人说不清楚,又到当时浇开水的那名女技师说了,女技师说他动手动脚了。 她一看到刘先生就很激动,她说道:“你就是动手动脚了,你不要在这里瞎编乱造,我跟你说了没有那种服务,你好好上个班,不行吗?没有老婆,就娶个老婆,你这样下去,是不行的,做人要厚道。” 女技师骂了一通之后,然后才还原了当时的事实。 她说,当时刘先生对她动手动脚,她不同意,她还解释,她们没有这种服务,当时她也不是有心要浇开水的,是要倒茶水给刘先生喝的, 只是在争执中,茶水不小心浇到刘先生头上。 刘先生否认了女技师所说的话,他再次明确表示,他没有做那种事情,他说,如果他动手动脚了,为何女技师当时没有报警呢? 由于当时房间里并没有监控,现在双方各说一词,到底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调解员也一时难辨真假。 不过负责人后面说了一句话,说这个女技师精神上有问题。 女技师也大声地说:“我的精神就是不能受刺激!” 现在他们各自说法不一,民警也立案了,将会进行调查此事。 那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呢? 1、 刘先生来洗浴中心与他们构成合同关系,双方只需履行各自的义务便可以了。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刘先生不需要其他的推销,那么女技师只需正常按就行了,就算刘先生要求其他的服务,他们店没有这个规定,女技师也可以拒绝。 2、 女技师用开水浇刘先生头的这个行为,不管她出于什么目的,这都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刘先生的伤是轻伤以上,那么女技师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她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3、 不管女技师出于什么目的,从而浇开水到刘先生头上,刘先生受伤,该店都应当承担责任,他们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先生来到该店消费,他的人身安全是应当受到保护的,现在因为女技师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身损害,该店就是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刘先生可以要求该店赔偿。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刘先生所遇到的这件事情呢?
新动态:52马上要开会了,现在己经接到了开会通知今天柴桑大姐临下播时,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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