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男子换玻璃时不小心把手划伤,去医院处理伤口,却被要求住院治疗,还给他开出了前列腺、双肾等不相干的内科检查内容。更奇葩的是,清理完创口缝合后,第二天医生以玻璃渣没有清理干净为由,要求男子拆线重新清理玻璃渣。男子带着记者先后询问医生和卫健部门,两方的答复却完全不同。
6月30日,市民朱先生向齐鲁壹点记者求助,爆料宜兴某医院开出的检查单,简直令人啼笑皆非。
据朱先生介绍,他的堂哥朱某在一次安装玻璃时,不小心把右手外侧划伤,当时流出了不少的血。
伤口有点大,朱某眼看按压不住,不得不到附近的宜兴某医院进行包扎。
本以为就是一个简单的皮外伤,消毒、杀菌、止血、纱布一包扎就行了,万万没想到,事情远比他想象的要复杂的多。
医生经过诊断,告知朱某需要住院治疗。
医院不是菜市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为了尽快包扎伤口,朱某只能遵照医嘱,办理了住院手续。
住院后,医生给他开具了一系列的检查单,不仅有受伤部位拍片子的检查,还有前列腺、双肾、输尿管、膀胱、肝胆胰脾等多项内科彩超检查,这些都是和手部受伤毫无关系的检查。
朱某手部有点疼,当天只进行了手部消毒、止血和缝合的操作,这些检查等住院第二天早上再去做。
朱先生距离朱某不远,得知堂哥受伤住院,他第一时间赶来医院看望。朱先生拿起桌上的待检单才得知,医院竟然给堂哥朱某开具了这么多的不相干的检查单。
朱先生有些气愤,找到主治医生询问情况,主治医生竟然不以为意的说了一句:家属要是不想做这些检查,也可以不做。
这让朱先生更加难以接受,要是他们没仔细查看这些检查单,没有多问一嘴,这些检查是不是就稀里糊涂的做了?既然可以不做,医生为什么要开这些单子呢?
更为奇葩的是,住院第二天,医生让朱某拍完手部CT后,表示手里面还有玻璃渣没有清理干净,需要拆线,再重新清理一次玻璃渣,然后缝合伤口。
拆线重新缝合,还要再受一次痛苦折磨不说,这也让朱先生怀疑,医生第一次清理伤口的时候到底是否规范?
看到医院这么不尽责,朱先生给多个部门投诉,也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反映,得到的回复都是:已向医院反映,朱先生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朱先生只能求助记者,在记者的询问下,医院表示,住院的患者都需要进行常规检查,这里包含腹部彩超和胸部CT项目等,这是为了给患者进行健康评估。
对于年龄大的患者也会进行前列腺检查,这是按照规定进行的检查。
但记者发现,朱某才34岁,这也算年龄大吗?手部受伤还要做前列腺检查,真的是让人匪夷所思。
随后,卫健委的回复却和医院完全不同。
卫健委表示,医院会给住院的患者进行评估,但一般都是安排和病情相关的检查,单纯的手部外伤,正常是不需要进行前列腺、腹部等方面的检查。
从法律角度而言,医院开具无关检查是否违反诊疗义务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案例中,朱某因手部外伤住院治疗,医院却为其开具“前列腺、双肾、肝胆胰脾”等与外伤无关的检查项目。
在朱先生的询问下,医生明确表示“家属不想做可不做”,说明这些检查并非基于伤情评估的诊疗需要。
根据卫健委的回应,单纯手部外伤无需此类检查,而涉事医院这样做,显然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按诊疗规范开展活动”的要求。
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若医疗机构超出合理诊疗范围增加患者医疗费用,患者可主张退费并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医院在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开具无关检查,涉嫌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朱某可以主张民事侵权责任赔偿。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首次清创后,次日发现仍有玻璃残留需拆线二次处理。按照规定,医务人员应在术前、术中、术后全面核查患者情况。
本案中,若医生首次操作未彻底清理玻璃渣,且未通过影像检查确认结果,可认定存在操作过失。
综上,涉事医生未严格履行诊疗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医院肩负着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医生的一举一动牵挂着患者的疼痛和安危,这样乱开检查单、清理伤口不彻底,是否已经偏离了曾经的使命和誓言呢?
信源:齐鲁壹点—2025.6.30
用户10xxx32
等美日台水军带节奏炒作一番以后,再看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