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公司以每月6万招男子当生产总监。却发现男子能力不够,于是辞退他。双方协议支付男子数万元补偿。公司给男子办理离职时,却发现他学历造假。拒绝履行补偿协议。男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偿。不料公司拒绝补偿,反而向他索要20万赔偿损失。仲裁这样判了。
据6月29日河南民生频道报道。
某公司通过猎头,以原岗位两倍的薪资,招收了一个男子当生产总监。
双方合同约定,每月给男子6万工资。
公司给出这么高的工资。是觉得男子有能力让产质量上来。
但是,男子在职期间,公司却发现他能力不够。
他们原来这个岗位的生产总监,每月只有3万月薪,现在他们每月支付6万,就是想让男子发挥其最大能力,为公司带来效益。
可男子在职期间,每月生产量还不如原来的总监,公司自然觉得吃亏,于是想辞退男子。
之后,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下一份补偿协议。公司答应支付男子数万元经济补偿。
不料,公司在为男子办理离职过程中,发现他学历造假。拒绝履行补偿协议。
男子认为公司言而无信。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N)或赔偿金(2N)。
男子认为,公司违规和他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经济补偿。
但鉴于之前公司同意给他经济补偿,所以他才没有追究。
可之后公司又反悔,不给他经济补偿。 不但违背诚信原则,还违背了劳动合同法。
公司却认为,是男子违约在前。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等)。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属于欺诈行为。
男子在求职时提供虚假学历,这种行为属于欺诈。
因男子提供虚假学历,导致公司产生误会,以6万高薪聘请他。
公司原来的生产总监,月薪只有3万。
他们以高出原来生产总监两倍工资聘请男子,本是想让男子带领公司生产质量更上一层,为公司带来更大经济效益。
可结果却适得其反。
因男子制造假学历,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男子凭什么要求公司继续给他支付补偿金?
他们不但不给男子支付补偿金,男子应该赔偿公司20万。
双方争执不休,那仲裁又会如何裁决?
首先,仲裁确认男子学历造假。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男子学历,造假构成欺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既然男子学历造假,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规定: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既然男子学历造假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因男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男子理应赔偿公司相应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学历造假构成欺诈,不但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且,在此过程中给公司带来损失。男子作为过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仲裁判决:男子应该赔偿公司1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