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妈上公交没找到座位,便去挤小孩子坐的座位,被家长看到后,大妈还怒斥对方不懂尊老,而对方则回怼大妈不懂爱幼 。 据河南百姓315于6月30日报道,男子带孩子挤公交,看到有一个空位,便让孩子坐在空位上,自己站在后面过道。 后来一群老年人上车,有的找到座位,有的没找到。有位大妈没找到座,就盯上孩子坐的位置,一个劲挤孩子。 男子在后面看到,心疼孩子:本就小小的身子坐在凳子上,还要被大妈挤,又无助又害怕,于是指责大妈不该故意挤孩子。 大妈听后也来气:“这座位本就是给我们老年人坐的,你们不主动让位,我站旁边挤一挤咋了?” 男子也不高兴:“凳子是大家坐的,先上来先坐!虽说这是爱心座位,老人和小孩都能坐,我家孩子先上来坐了,你凭啥挤他?” 大妈直接来了句:“你不懂尊老爱幼啊?” 男子不服气回怼:“你只知道尊老,却不懂爱幼!” 其他老人听到同伴 “受委屈”,赶忙帮腔:“你家孩子买没买车票?” 男子理直气壮:“咋没买!超过1米2就买了!” 又有老人质疑:“你这孩子看着没多大,买啥票,瞎说吧!” 男子也不示弱:“你过来,我给你看票!” 就这样,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争论不休。最后,大妈没再继续挤孩子,有爸爸呵护,小孩子稳稳坐在椅子上,没受侵害;大妈气呼呼站旁边,时不时嘟囔几句,也听不清说啥。 网友们看到后,纷纷发表评论。有人说:“爱心座位本就是尊老爱幼的,小孩子也能坐,大妈不该挤孩子。起码得爱护幼小呀,看着那么小的孩子坐在凳子上,谁能不心疼、不想爱护关心呢?” 也有人觉得男子做法欠妥:“虽说孩子坐这位置没错,但也能借此教育孩子尊老爱幼呀。让孩子过来和自己一起站着,或者保护着孩子让座,孩子心里能种下帮助老人的种子,对教育多好。为孩子出头和老人吵架,反而是负面教育,得不偿失。” 当然,也有人支持男子:“据理力争,也是教孩子为人处世。不能只让孩子替别人想,不考虑自己。以事论事,要是大妈身体欠佳需要帮助,教育孩子让座没问题;但大妈看着精神抖擞,还恶意挤孩子,凭啥让?” 一、孩子购买车票后,在公交上享有的座位权益受法律保护吗?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孩子购买车票且按规定就座,其对座位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他人(包括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侵犯,大妈挤孩子座位的行为,已构成对孩子座位权益的侵害 。 二、老人以“尊老”为由强行挤座,是否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若大妈挤座行为引发公交秩序混乱,如双方争执导致车辆运营受影响等,就可能涉嫌违反该条款,需承担相应治安违法责任;即便未达治安处罚程度,其行为也违背公序良俗和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 。 三、男子为护孩子与大妈争执,若发生肢体冲突,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若男子先动手,因过错致大妈受伤等,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大妈先挑衅并动手,男子还手,大妈对冲突发生有过错,可减轻男子责任。但无论谁先动手,肢体冲突致他人损伤都可能违法,解决纠纷应优先选择合理、合法途径,而非暴力 。 四、公交公司对车内座位引发的争执,有无管理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公交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有维护车内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含乘车环境安全、避免冲突升级等)的责任。若因司机等工作人员未及时干预,致争执扩大,公交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比如后续因冲突造成乘客损伤,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范围内担责 。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百姓315—2025年6月30日报道。
是一位网友发的时髦优雅大妈一组照片,看完令我很感慨,都说人老是夕阳红,但这些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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