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59岁大妈跟自己82岁老母亲一起乘坐地铁,大妈贪小便宜冒用母亲的“老年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6-28 10:59:33

湖北武汉,59岁大妈跟自己82岁老母亲一起乘坐地铁,大妈贪小便宜冒用母亲的“老年卡”进站,结果被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大妈心虚,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接触。工作人员报警,大妈补缴50元票款。隔天,大妈与母亲均被诊断为头痛,高血压。大妈认为,是工作人员态度粗暴导致,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法院这样判!(案例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一则案例,59岁的女子刘某,带着自己82岁的老母亲一起去乘坐地铁。由于自己的母亲年事已高,身体方面也不方便,可以凭借相关的卡片,免费乘坐地铁。

刘某为了省下乘坐地铁的钱,冒用母亲的卡片刷卡,结果被地铁工作人员发现。

地铁工作人员要求查看刘某使用的卡片,刘某由于过于的心虚,准备从工作人员手中抢回卡片,在抢夺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了肢体接触。

工作人员见刘某不配合,选择报警,事后刘某补缴了50元的票款。

结果没想到,隔日,刘某与母亲均被诊断出头疼和高血压。

刘某认为,地铁工作人员态度粗暴野蛮,且长时间在地铁滞留,与自己被诊断出高血压等问题,存在关联性,地铁公司应该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

第一,刘某在庭审时称,地铁工作人员怀疑刘某使用的卡片存在问题,刘某并没有拒绝配合。可工作人员粗暴的把卡片抢了过去,导致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刘某向地铁公司要求索赔有法律依据。

第二,地铁公司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刘某冒用其母亲的卡片,本身就有错在先,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明知冒用母亲卡片的行为不妥的情况下,被地铁人员发现,却依旧不配合工作,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且刘某声称自己患有高血压,头疼,与工作人员的态度存在关联性,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刘某的诉求,地铁公司不予认可。

第三,法院这么判了。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了现场的监控监控画面显示,地铁工作人员与刘某发生了肢体接触,但并不强烈,并不会对刘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关于刘某提出遭到地铁工作人员长时间滞留的主张,由于地铁工作人员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需要一定的时间,该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母女的诉求。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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