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止一次被爹坑了!”河南郑州,一20岁小伙打工多年攒钱买了辆车,不料,父亲

侃文的柯静 2025-06-25 16:14:02

“我不止一次被爹坑了!”河南郑州, 一20岁小伙打工多年攒钱买了辆车,不料,父亲却趁小伙醉酒时,打着接小伙名义,偷偷将车子开走,拿着车里的证件把车子抵押给二手车商。次日,小伙接到父亲冷血通知:"车抵押了,咱俩以后谁也不认识谁!"小伙联系上二手车商还车遭拒,二手商告诉小伙:“不是抵押,签了买卖协议,可以卖回给小伙”。小伙懵了,质问车商:“我是车主,你经过我同意了吗?”此外,小伙抱怨:“这不是第一次了,此前父亲还偷偷卖了房子和花光积蓄。”事后,小伙报了警,警方协调小伙及其父亲签署了协议,父亲承诺在限定期限之内将车还给小伙,但未果。   据小莉帮忙2025年6月24日报道,20岁的郑州青年张明(化名)找到记者帮忙,声称希望可以把车子要回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张明常年在外打工,省吃俭用攒钱购置了一辆二手轿车。   2025年3月某夜,张明与朋友聚餐醉酒,其父张建国(化名)以"接其回家"为由将车开走。因张明习惯将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存放于车内,张建国偷偷将证件拿走,将车子和二手商做了交易。   次日,父亲张建国致电儿子称:"车已抵押,以后咱俩谁也不认识谁!"   张明气坏了,抱怨父亲此前已擅自变卖家中唯一房产并挥霍全部积蓄。之后,张明紧急联系二手车商。   二手车商告诉张明,压根不是什么抵押,而是其父亲将车子卖给了车行,系双方自愿交易。   张明质问:"我是登记车主,交易为何不经我同意?"车行负责人表示"可原价买回",但需支付更高的费用。   无奈,张明报了警,经警方调解,两人签署协议:张建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车辆。约定期满后,张建国失联,车行拒绝还车。   对此,有网友说,现实中父母代子女卖车很常见,难道每次都要授权文件?二手车商是善意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张明的父亲该承担全部责任。   也有网友说,张父或许有苦衷?赌债?重病?媒体该深挖背后故事,别让舆论掩盖了事实真相。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父亲张建国与二手车行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不因张明没有同意而无效。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结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车子登记在张明名下,张明对车子享有所有权,而父亲张建国对车子不享有所有权,私自售卖给二手车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父亲张建国虽然无权处分车子,但其与二手商签署的车辆买卖协议的效力却不受影响,具有合法有效性,二手商依约向张建国支付购车款,张建国依约将车辆交给二手商及协助二手商过户车辆。   至于车辆是否交付及完成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事实上,从报道来看,父亲张建国已经将车子交付给二手商,甚至拿着身份证、驾驶证等将车辆过户给二手商了。   即便没有交付或过户,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张建国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即张明事后同意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二手商也可以解除车辆买卖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2、二手车行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主张车辆所有权。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要求符合处分人系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处分人系无权处分、受让价格合理以及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结合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车辆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善意取得以完成交付为前提,并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   二手车商是否善意取得车辆,关键是看二手车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张建国无处分权、价格是否合理以及交付情况。   从报道来看,车子应该是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二手商,且进行了交付,但车子登记在张明名下,而驾驶证、行驶证等均显示权属人为张明。   二手商作为专业收车单位,理应审查相关证件,应当知道张建国为无权处分人。所以,二手商应该不构成善意取得。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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