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昌,一女子来到银行打算存21500元,可在办完业务回家后,她却发现手中存折显示的数据只有16900元,少存入了4600元。于是,女子又赶紧来到银行要求查实,银行方面则表示当时女子的确只存入了16900元,且当场核实无误后离去,不存在误存的情况。
对此,女子则不认可银行的说法,坚持说她存了21500元,是银行管控不力、业务员失职才造成了这样的结果,随后,其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弥补损失,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罗女士来到当地银行意欲存入儿子刚刚转来的17500元,以及其干清洁工的两个月工资钱4000元。
据罗女士表示,当时因为是年底,前来银行办理业务的人员较多,挂号排队到大约中午12点半左右才叫号轮到自己前往窗口办理存款业务。
到窗口后,罗女士将此前从银行提取的现金17500元和自身携带的钱包里4000元现金,一共21500元,连同银行存折一起放入窗台,由银行窗口业务员收款过验钞机后,将存折过机打字转入存折。
当时因没带眼镜,罗女士收回存折后没有仔细看存折存入的现金数据,存折收入包里后就回到了家里吃中午饭。
吃过午饭后,罗女士才带上眼镜看存折,这仔细一看才大吃一惊,发现存入的现金不对,实际存入是21500元,而存折存入的数据是16900元,少存入了4600元。
后罗女士赶紧到银行窗口询问要求银行查实,银行方面也做了自查,但没作出任何处理结果。
罗女士于次其便拨打110报警。
警方经查看监控,亦未发现问题。
罗女士不服,认为这21500元现金是她亲手交付窗口的,怎么就会从21500元变成了16900元?
她认为自己不能就这样吃了哑巴亏,随即便以银行监管不力、职员严重失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一方赔偿全部损失。
对此,银行则提出了反驳:
其一、罗女士出示其此前取款22400元的记录,与来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无关联性。
其二、根据监控现场画面显示,罗女士将钱和存折一同递给柜员,柜员清点确认16900元无误,罗女士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离柜,且在离柜后又再次翻开存折端详许久离开,无任何异议。
其三、罗女士报警后,警方前来银行进行核实情况,确认银行一方程序合法合规,并无罗女士说的那样存在失职的情况。
综上,银行一方认为罗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经济损失,是因银行失误失职造成的,故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法院经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调查后认定,罗女士将一叠现钞夹在存折中交给被告柜台工作人员,经柜台工作人员将钞票过点钞机后显示罗女士交付的金额为16900元,并出具了存款16900元的业务凭证交由罗女士进行电子签名确认。
银行工作人员在罗女士存折记录存款金额后,将存折交还了她,罗女士查看了约半分钟后自行离开银行。
2024年1月18日,罗女士会同民警前往银行,称银行少登记了4600元的存款,公安民警看了银行提交的相关视频,最终未认定银行工作人员在不当行为,亦未对罗女士的报警进行立案侦查。
那么到这里,结果就很明确了,罗女士整个存款过程都有相应的监控视频加以印证,且其在离柜后,还对存款折进行了长达半分钟的查看。
在此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从某一方面也表明银行的操作并不存在问题。
罗女士事后又前来追责,要么是其记忆存在了偏差,要么就是其剩余的钱款可能用在别的地方或者丢失,想要把这个损失扣在银行身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起的诉讼主张,应当要负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罗女士无法证明其在银行存款21500元,而银行一方则能证明其仅存款为16900元,且全程合法合规。
最终,法院驳回了罗女士的全部诉求。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