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买手机,用了7天,以手机质量有问题,要求退款,可他没有立刻退回手机,

悦澄聊社会 2025-06-21 19:14:45

北京,一男子买手机,用了7天,以手机质量有问题,要求退款,可他没有立刻退回手机,而是用了很久,才把手机寄回商家,商家检测发现,手机没有任何问题,又把手机给男子寄了回去,男子告到法院,要求商家退还6000元购机款,谁知法官心细,发现男子在8年期间,退款210起,仅在2023年一年,一口气退了8部同型号手机,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6月20日,据环球网报道,一男子买手机,又申请退款,商城发现不对,把退回来的手机,又给他寄了回去。

2023年5月18日,李某在某电子商城花6000元买了一部新款手机,到了第二天,他把手机激活使用。

李某拿着手机把玩,玩了一周之后之后,就在平台上申请了退款,理由是手机的质量有问题。

可是,他申请之后,并没有马上寄回手机,而是继续拿着使用,一直用到没了兴趣。

2023年6月20日,李某把手机装好之后,这才将手机快递回去。

手机很快回到了电子商城,快递员送货时,将快递放到了售后前台,这个时候,系统显示了签收信息。

但是,售后人员太忙,当时并没有立刻将包裹打开,对手机进行验收。

一直到了2023年7月,售后人员这才开箱检查,这时候发现,李某寄回来的手机,外观上有明显的瑕疵,明显就是被使用过的痕迹。

可是,李某在申请退款退货时,理由选择是手机质量有问题,这样一来,售后工作人员,就必须按照流程,对手机进行检测,以确认手机是否真有质量问题。

果不其然,经过一番检测,手机好着,无任何故障,根本就没质量问题。

电子商城认为,手机不存在问题,也就不属于退货三包政策,因此,商城将手机打包,拒绝退款,再一次将手机寄给了李某。

李某没有想到,商城居然拒收,也不退钱,李某认为,这不合适。

他一纸诉状,把商城告到了法院,要求商城退还自己购买手机的6000多元。

结果,这一告不要紧,法院一查,大吃一惊,李某恶人先告状,是他占尽了商城的便宜。

原来,自2017年起,李某就在该电子商城退货无数,其中有210次退货,都是选择了7天无理由退货,或者是因商品质量问题,转无理由退货成功。

但是,他每次退回来的手机,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测,均未发现有实际故障, 可手机退回,最终都成功退款了。

令人惊讶的是,仅在2023年一年的时间,李某就退货了8部同类型的手机,他占尽便宜,玩一玩就丢手,再会去买新款的手机。

李某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商城的注意,因为他完全超出了常人行为,违反了常理。

别人买手机都是为了使用,只要没有大的问题,没人会去退款退货。

一般人嫌退货麻烦,即便有些问题,只要售后妥善处理,一般都不会退回手机。

并且,李某每次买手机后,他申请退款,并不会及时退货,而是等很久之后,把手机玩够,才会寄回商家,他周而复试,不断尝试着各种新款手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和常理,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某在8年内退货210次,这种行为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需求,构成对退货规则的恶意利用。

李某在2023年,退货8部同型号手机,且拖延时间,不能及时寄回手机。

李某总是以手机质量有问题作为借口,然后选择退款退货,实际手机并无问题,也就是说,李某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基于李某的行为模式,认定李某违反诚信原则,因此来说,商家拒绝退款,把手机又给他寄回去,并没有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法院明确认为,权利的行使需要有边界,坚决遏制滥用规则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7天无理由退货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但适用前提是商品完好且消费者行为符合诚信要求。

李某虽然在形式上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但他在短时间内,高频律退货、并拖延寄件、还虚构出手机质量问题。

李某的行为,已超出无理由退货的保障范围。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李某频繁退货,导致平台检测成本增加、交易秩序混乱,且其拒收退货包裹的行为直接损害商家利益。

消费者享有退货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商家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已打破权 利义务平衡,构成权 利 滥 用。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超出正常消费需求,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不支持他的诉求。

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0 阅读:1
悦澄聊社会

悦澄聊社会

小主爱聊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