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57岁的老李爱喝酒,酒友刘某拎着“好酒”找他分享,老李连喝几天后甲醇中毒去世。老李女儿怀疑刘某故意害人报警,经查刘某是从餐馆误拿了用甲醇做燃料的“酒”。此事令人唏嘘,老李命丧黄泉,刘某也惹上大麻烦。
据报道,57岁的大爷老李,他平时就特别爱喝酒,退休之后没了工作的束缚,酒瘾更是越来越大。老李有个酒友刘某,两人经常凑在一起喝酒聊天,关系十分不错。
有一天,刘某兴冲冲地拎着一个塑料瓶来到老李家,神秘兮兮地说这里面装的是好酒,让老李尝尝。
老李一听有好酒,那自然是高兴得不得了,当下就和刘某一起打开塑料瓶,你一杯我一杯地喝了起来。
这酒入口感觉还不错,老李更是喝得畅快。接下来的几天,刘某时不时就会带着这“好酒”来找老李,两人继续开怀畅饮。
然而,不久后意外发生了。老李突然毫无征兆地倒地不起,这可把家人吓坏了,赶紧将他送往医院。
经过医生的详细诊断,确定老李是甲醇中毒。尽管医生全力抢救,但老李还是没能挺过去,没几天就离开了人世。
老李的女儿悲痛欲绝,她怎么也想不明白父亲怎么会突然甲醇中毒去世。
在整理父亲遗物和回忆近期发生的事情时,她把怀疑的目光投向了刘某带来的“好酒”。她觉得刘某可能是故意害人,于是果断选择了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了调查。经过一番仔细的侦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刘某带来的“好酒”并不是真正的酒,而是他从餐馆里误拿的甲醇。
据了解,这家餐馆用甲醇做燃料,平时就存放在餐馆里。刘某去餐馆的时候,可能没太注意,把装着甲醇的塑料瓶当成了酒,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拿走了,还拿给老李喝了好几天。
这事儿真是让人唏嘘不已。老李原本只是想和酒友一起享受喝酒的乐趣,却没想到因为这误拿的“酒”命丧黄泉。
而刘某,原本是一片好心,想和老李分享好酒,结果却惹上了这么大的麻烦,不仅面临着老李家属的指责,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某误将甲醇当作酒拿给老李饮用,导致老李甲醇中毒死亡。
从主观方面来看,刘某并非故意要害老李,他只是误拿了甲醇,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但是,刘某的行为存在过失。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刘某在拿取“酒”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仔细辨别瓶内液体是否为真正的酒,就轻易地拿给老李饮用,最终导致了老李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在量刑方面,由于刘某并非故意为之,且在事情发生后,他可能也会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刘某能够积极赔偿老李家属的损失,取得家属的谅解,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
餐馆用甲醇做燃料,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餐馆有义务对甲醇进行妥善的管理和存放,防止甲醇被误用或者流入他人手中造成危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馆没有对甲醇进行明显的标识和妥善保管,导致刘某能够轻易地将甲醇误当作酒拿走,餐馆存在过错。
餐馆的这种过错行为与老李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餐馆并非直接将甲醇给老李饮用,但是其管理不善为刘某误拿甲醇提供了条件,从而间接导致了老李的死亡。
因此,餐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老李家属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老李在饮用刘某带来的“酒”时,没有对酒的来源和安全性进行询问和确认,也存在一定的疏忽。
但是,考虑到老李是基于对刘某的信任,而且他作为普通消费者,很难想象刘某会拿甲醇来冒充酒,所以老李的疏忽程度相对较小,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此事中刘某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餐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大河报 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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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餐馆什么身份?拿餐馆的甲醇是什么行为?如果是偷的,那么餐馆被处罚就感觉有点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