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一男子卖散装油面筋,一顾客买了3.3264元的,男子四舍五入,收了3.33元,多收了0.0036元,万万没想到,对方说他违规,不给500元就举报他,男子认为顾客讹人,直接把对方赶了出去,没想到,顾客真把他投诉了,他被罚超2.7万倍。男子气的五脏六腑都疼:他是职业打假人,明明是敲诈,凭啥罚我? 5月27日,潇湘晨报报道了一起案例,给所有的小商小贩提了个醒。 董先生开了一家小店,这天,来了个顾客进店买散装称重的油面筋。 生意无大小,每个进店的顾客,哪怕是买根葱,买袋盐巴,来者是客,董先生都是笑脸相迎。 这个顾客看似普通,却来者不善。 顾客买了3.3264元的油面筋,在这种情况下,董先生要么就再放几个面筋凑整,如果顾客说吃不了不同意,收钱时,他一般就是四舍五入。 这次也不例外,董先生收了顾客3.33元,顾客也直接手机付款。 不知道董先生的油面筋是不是利润很薄,如果是我,我会只收3.3元,3毛钱不抹零说得过去,3厘钱都收,看来确实没啥利润吧,挺让人想不通的。 这不,董先生的分角必争,还真给自己惹来了麻烦。 顾客虽然付款了,但却找后帐,他认为董先生多收了他0.0036,这样是不对的。 于是,顾客提出董先生赔他500元,这事就到此为止,否则跟他没完。 为了让董先生心甘情愿掏钱平事,顾客还指出,董先生的油面筋,不仅售卖时多收钱,而且油面筋没在销售区域和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都是违法行为。 董先生气不打一处来,他断定此顾客不是善茬,一定是职业打假人,专门来讹人的。 董先生一气之下没惯着顾客,直接把他赶出店门。 2025年4月14日,顾客说到做到,直接把董先生举报了,这下董先生摊上大事了。 相关部门没收了董先生的违法所得0.01元,并处以99.99元罚款。 虽然99.99元不多,但却是多收的0.0036元的2.7万倍。 但董先生一比较,这可比顾客敲诈的500元便宜多了,所以,虽然他气不过,但衡量利弊后,他接受了处罚。 但这件事让群情激愤,有人认为,计划经济时代,对分以下的零售计价采取四舍五入方式,它既是商业上通行的规则习惯,也是有文件依据的法律规定,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特别是近20多年,分币计量单位概念虽然在某些特定零售业存在,但分币早已逐步退出了流通,超市零售行业,对角以下收款通则采取的是舍零取整,我认为(本人从事商业管理及价格行政执法多年)界定商家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还有人声讨顾客,当事人那么较真,就让他付0,0064元,什么时间付清什么时候走。 有人支持顾客,一大堆喷子!从来没有规定说应该四舍五入,商家可以不卖,可以商量,有权利少收钱,但是买家没有义务多给钱。 没有分币以下,不经得同意,你就只能放弃,也就是正常价格就是除开分币以下,所以市场监管没收1分没问题。 那么,法律如何界定这件事呢?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董先生在销售散装油面筋时,没按照实际应收价款3.3264元收取,而是四舍五入收取3.33元,多收0.0036元。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也不得收取任何没予标明的费用。 董先生的行为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 此外,董先生销售的散装油面筋,没在销售区域和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4条,关于散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董先生的“四舍五入”行为虽然金额微小,但本质上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舍五入”作为一种数学简化法则,在日常交易中确实被广泛使用。 但合法性存在明确边界:商家自愿“四舍”让利属于单方让利行为,但没经消费者同意,强制“五入”多收分位金额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董先生没提前告知消费者“四舍五入”,也没在标价签上注明,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董先生认为顾客是职业打假人,存在敲诈行为。 但从法律角度看,职业打假人通过合法途径举报违法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只要其举报内容属实,且未采用非法手段,其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商家应通过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被举报,而非指责举报者。 本案提醒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明码标价、食品安全标签等方面的规定。 信源:潇湘晨报2025-5-21 #夏日生活打卡季#
江苏宜兴,一男子卖散装油面筋,一顾客买了3.3264元的,男子四舍五入,收了3.
月下影婆娑
2025-05-22 0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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