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有个13岁男孩小壮,因不愿上学和父母吵得不可开交。大半夜,他竟独自跑到26楼天台,跳楼身亡。小壮爸妈悲痛欲绝,觉得物业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把物业告上法庭,索赔53万。物业则辩称天台门开着是为消防安全,无法预料孩子会跳楼。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无过错,小壮之死与物业无因果关系,最终驳回小壮爸妈全部诉请,这事真让人唏嘘。
(来源: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据报道,这事发生在濮阳的一个小区里。有个13岁的小男孩叫小壮,原本是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可最近却因为上学的事,和父母闹起了别扭。
小壮的爸妈都是普通工人,每天早出晚归,就盼着孩子能好好学习,将来有个好出路。可小壮呢,却越来越不想上学,整天想着玩。
这天晚上,小壮又因为不想上学的事儿和爸妈大吵了一架。爸妈苦口婆心地劝他,可他就是听不进去,一气之下,跑回了自己的房间,“砰”地一声关上了门。
爸妈以为小壮闹一会就没事了,也没太在意。可他们万万没想到,这一别,竟成了永别。
大半夜的,小壮趁爸妈不注意,偷偷摸摸地出了门,一路跑到了26楼的天台。
天台的风呼呼地吹着,小壮站在边缘,望着楼下灯火通明的街道,心里五味杂陈。他想起爸妈的唠叨,想起学校的压力,突然觉得生活没了盼头。一咬牙,他纵身一跃,从26楼跳了下去。
第二天早上,小壮的妈妈像往常一样去叫他起床,却发现房间里空无一人。
她赶紧跑到天台去找,当她看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小壮时,当场就崩溃了,瘫坐在地上。
小壮的爸妈哪能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觉得物业得负责。
他们说,物业没看好天台,没及时救孩子,才导致了这场悲剧。一气之下,他们把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赔偿53万。
物业也是一脸无奈。他们的负责人说:我们哪能想到孩子会干这事?天台门开着是为了消防安全,不能锁。而且,孩子跳楼这事太突然了,谁能预料到?
小壮的爸妈却不听这些,他们哭着说:你们物业就是没尽到责任,要是你们把天台门锁好,孩子能上去吗?能出这事吗?
双方各执一词,争得不可开交。
在本案中,小壮父母认为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该条款强调的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前提。
对于物业而言,天台作为小区公共区域,其管理需兼顾消防安全与日常安全。物业将天台门保持开启状态,通常是为了满足消防法规中关于疏散通道畅通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物业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采取符合消防规范且不违背日常安全常识的管理措施。
小壮的跳楼行为属于突发且不可预见的自杀行为,物业无法通过常规管理手段予以防范。因此,物业行为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侵权。
二、小壮父母主张物业赔偿的核心逻辑,在于认为物业未及时阻止小壮进入天台,导致其死亡。然而,这一主张存在法律逻辑上的漏洞。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案中,物业的管理行为与小壮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壮的自杀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物业无法预见或控制。
物业在天台管理上不存在过错。天台作为公共区域,其设计用途并非供人休闲娱乐,物业无需为业主或访客在天台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若要求物业对所有可能进入天台的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既不现实,也违背公平原则。
本案的核心争议,实质是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界定。法律既需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需避免对管理者施加不合理的义务。
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界。本案中,物业已通过保持天台门开启以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且未设置明显安全隐患,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
小壮的悲剧,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家庭监护的缺失。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本案中,小壮父母在孩子出现厌学情绪时,未能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反而与其发生激烈争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综上所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在管理天台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天台门开着是为了消防安全,这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而且,小壮跳楼的行为是突发且无法预料的,与物业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壮爸妈的全部诉请。
这孩子心理太脆弱了,一点挫折都受不了,家长得好好反思反思。物业虽然没责任,但也得加强管理,多安几个监控啥的,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
可不管怎么说,小壮已经走了,再也回不来了。这事,真是让人感慨万千。家长们真得时刻好好关注孩子,多和孩子沟通沟通,别等出了事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