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凌晨骑着电动三轮,在路上开得飞快,不料竟撞飞一名路人,男子怕赔钱担责,把尚有一丝气的路人扔到废弃木屋后,就撒手不管了。等男子再回来,路人彻底没了气。男子心中忐忑不安,在家人劝说下自首,交警一查,竟发现男子之前就因为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法院最终判决让人意外。
据齐鲁壹点报道,邢某与家人一同经营着猪肉买卖的生意。
2023年12月26日凌晨3点多,夜色浓重,伸手不见五指,邢某便驾驶着自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屠宰场,打算拉些猪肉到早市售卖。
3点30分左右,街道上寂静无声,空无一人,邢某的车速不知不觉地快了起来。
行驶途中,前方突然出现一个模糊的身影,邢某还没来得及做出反应,就与45岁的行人周某发生了剧烈碰撞。
邢某只觉脑袋“嗡”地一声,赶忙下车查看。只见周某被撞飞出去老远,正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不过还有气息。
邢某呆立在原地,内心乱作一团。他心里清楚,要是报警,不仅得赔一大笔钱,甚至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想到这些,邢某心存侥幸,一咬牙决定不报警。
邢某环顾四周,发现不远处有一间废弃的老屋,看起来很少有人会去。
他也顾不上许多,直接扛起受伤的周某,踉踉跄跄地将其运到老屋的厕所里藏了起来。
之后,他把撞坏的三轮车停在老屋附近,开着另一辆三轮摩托车匆匆赶往屠宰场拉猪肉。
4点50分左右,邢某拉着一车猪肉回来了。他心里还是惦记着周某,便又来到老屋查看情况。
只见周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邢某伸手一试,发现周某已经没了气息。
邢某顿时吓得心都要跳出嗓子眼了,但还是强装镇定,把猪肉送到店里去售卖。
9点多,邢某卖完猪肉,再次回到老屋厕所。看着已经死去的周某,他心里七上八下,慌乱不已。
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他急忙联系修车师傅,更换了撞碎的三轮车挡风玻璃。
事后,邢某一整天都魂不守舍,内心极度忐忑。最终,他还是没忍住,把撞死人的事告诉了妻子。
妻子听后,又气又急,痛骂邢某糊涂透顶。她深知逃避不是办法,便劝邢某投案自首。
下午5点,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邢某在妻子的陪同下,找到正在现场勘查的民警投案。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更令人震惊的是,他们还发现邢某并非初犯。
早在2018年和2019年,邢某就先后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分别导致1人和2人死亡。
不过在那两次事故中,他和另一车辆的驾驶人负同等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邢某这一次将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
然而,邢某在交通肇事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伤者周某运至废弃厕所藏匿,其行为性质已然改变,超出了单纯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原本邢某可能面临的惩罚会相对轻一些,但他的后续行为使其不再单纯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邢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周某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周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这一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邢某明知将周某藏匿在废弃厕所会导致周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进而可能面临死亡的结果,却仍然实施了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周某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结果,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后续邢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后,邢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75万元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邢某当庭也自愿认罪,这些情节都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但邢某此前先后两次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予以酌情考量。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10年。
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有人认为,邢某身上已经背负了几条人命,是个累犯,判得太轻了,应该判无期徒刑!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