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儿园厨工起诉幼教中心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原告雷某于2021年8月与北京某幼教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厨工。2024年7 - 8月间,雷某工作中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如用拖地墩布清理地面、柜子后,在餐具专用清洗水池中洗刷拖布;未按专池专用要求,在水果池中清洗蔬菜 ,甚至在蔬菜池中洗手等。幼教中心针对这些问题,向雷某出具绩效处罚确认单以及教职工过失单,雷某均签字确认。 2024年9月,幼教中心在绩效检查时发现,雷某未经同意多次挪动厨房视频监控摄像头。鉴于雷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危及幼儿食品安全,幼教中心向雷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雷某认为自己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起诉幼教中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43833.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幼教中心的《员工手册(试行)》制定经过民主程序且已向雷某公示,雷某签字确认学习并应遵守。其次,依据相关规定,幼儿园摄像头位置不得擅自改变,虽雷某否认挪动摄像头,但视频证据显示其在2024年7月4日两次挪动摄像设施位置,且其当月刚因操作不规范被扣分,存在主观恶意,该行为严重违反职业操作规程。最后,幼教中心依据《劳动合同法》履行了通知工会义务并征得同意后,向雷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认定幼教中心与雷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驳回雷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凸显了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对涉及幼儿健康安全岗位人员实行“零容忍”制度获司法支持,也警示从业人员需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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