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到姥姥家了!”2018年,一男子虔诚信佛,到寺院参拜时,遇到寺庙翻修,住持想让男子表示一下,男子虽然没钱,但有一颗虔诚的心!只见他半夜卡来卡车,直接把某工厂门口的两头价值9000块的石狮子拉到寺院门口,并以个人名义捐给了寺院!结果,接下来发生的事让男子悔不当初! 2018年3月的江苏常州,春寒料峭,某机械制造厂的保安老陈清晨巡逻时,突然发现厂门口的石狮子不翼而飞。 两尊高1.2米的汉白玉狮子,基座上还刻着建厂时的奠基日期,就这么在夜色中消失了。 厂长报警时特意强调:“不是普通盗窃,这是工厂的‘镇厂之宝’。” 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3月15日凌晨2点,一辆农用三轮车停在厂门口,两名男子用撬棍卸下石狮子,全程耗时47分钟。 通过车牌追踪,嫌疑人很快锁定——52岁的黄进,某寺庙的常客,也是失主工厂的前保安。 审讯室里,黄进的供词让民警哭笑不得。 半个月前,他在清凉寺烧香时,住持提到寺庙年久失修,“大雄宝殿的瓦当都漏雨了,要是有善信能捐点建材就好了”。 黄进摸了摸口袋里的保安工资条,正发愁时,路过儿子工作的工厂,看见门口的石狮子“威风凛凛,跟寺庙门前的一模一样”。 “厂子马上搬迁,石狮子放在这里也是浪费。”黄进觉得自己找到了“积德行善”的机会。 他联系开三轮车的老乡,趁着夜色将石狮子运到寺庙,甚至细心地用红绸布裹住基座——直到被警方带走,他还坚信“等寺庙修好,菩萨会保佑厂子搬迁顺利”。 2018年5月,案件移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鉴定报告显示,涉案石狮子价值9200元,达到江苏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2000元以上)。 尽管黄进如实供述且石狮子被完整追回,检察院仍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想捐赠给寺庙,这算盗窃吗?”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异议。 主审法官援引《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财物所有权属于工厂,被告人未经允许转移占有,符合犯罪构成。” 2018年7月,法院判处黄进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这个判决让黄进彻底懵了:“我想着捐给寺庙是做好事,怎么就犯法了?” 2016年,山东某村民将村头的百年石磨偷运到泰山奶奶庙“供奉”,被以盗窃罪判刑1年。 两起案件如出一辙,行为人都认为自己在“物尽其用”,却忽视了一个核心法律原则——所有权不可侵犯。 正如常州中院刑庭法官李智所言:“法律不评价动机善恶,只界定行为合法与否。” 对比2019年杭州男子盗窃文物捐给博物馆案,司法实践中,即使捐赠对象是公益机构,只要未经许可转移财物,仍构成犯罪。 这种“善意犯罪”的悖论,本质是传统“慷他人之慨”的道德观与现代产权制度的冲突。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获利目的”,只要破坏了财物的占有关系即构成犯罪。 黄进案中,石狮子的价值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形除外,本案适用普通盗窃条款。 《民法典》第240条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黄进的行为实质是对工厂财产权的侵害,即便主观为公益,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清凉寺山门前,那对石狮子最终物归原主。工厂搬迁时,厂长特意将它们捐赠给寺庙,还举行了庄严的捐赠仪式。 黄进戴着电子脚镣参加仪式,看着石狮子重新落座,终于明白:“菩萨要的是心诚,不是偷来的功德。” 这起荒诞的案件,像一面镜子照出现代社会的价值冲突。 当传统“积德行善”遇上现代法治,当个人善意触碰他人产权,我们需要厘清一个基本共识:真正的善,必须生长在法律的土壤里。 正如网友所言:“寺庙的香火再旺,也照不亮违法的阴影;菩萨的慈悲再广,也容不得他人财物被随意剥夺。” 黄进的故事最终以法律惩戒收场,但留给社会的思考远未停止。 在追求精神信仰时,必须守住法律的底线;在践行善意时,更要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毕竟,只有在规则的框架内,善意才能真正发光,而不是成为违法的遮羞布。 当石狮子的基座再次刻上捐赠人的名字时,我们终于懂得,最好的功德,是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善人。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章为真实事件整理评述,无不良引导,文中均使用化名) 创作来源:中国江苏网
2020年,江苏盐城,一女子与相亲对象见面,一口气点了快7000元的菜,男子问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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