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一十岁女童被人性侵,可是因为物证较少,案件如石沉大海一般一放就是十年,然而,近日警方抓了一盗窃嫌疑人,其DNA与这起性侵案件一致,不过嫌疑人却矢口否认称没去过现场,经过调查真相更让人意外。
据悉,2010年的时候,10岁的女童小敏被人性侵,立案后,警方就进行了排查,可是却一无所获。
14年后,警方抓获了一盗窃嫌疑人杨某,经过DNA比对,发现这名男子的DNA与十多年前那起性侵案件一致。
然而,这名男子却矢口否认称没去过现场,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嫌疑人原来是杨某的一个儿子,而且这个儿子过继到了张某家中,最终警方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张某某不得不承认了犯罪事实,最终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犯罪故事,它还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QJ罪,且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性质极其恶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性侵10岁女童小敏,属于侵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其行为给小敏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不仅身体遭受痛苦,心理上也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创伤,符合加重情节的相关规定。
可是事情都过去了十多年,难道还可以追究张某责任吗?
一般而言,刑事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如果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为本案当时已经立案,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了。
不过,这起历经十年才告破的性侵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张某某被法院判处刑罚,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小敏所遭受的伤害,却永远无法被抹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