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咋办啊,那可是我攒了好久的钱!”河南郑州,一位大爷在超市购物,结账时本应支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13 11:18:06

“这可咋办啊,那可是我攒了好久的钱!”河南郑州,一位大爷在超市购物,结账时本应支付小额费用,却被多刷了数千元。大爷当时没察觉,一段时间后才发现。他赶忙找超市理论,超市却矢口否认。双方争执不下,大爷无奈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据报道,李大爷一辈子勤勤恳恳,退休后每个月靠着那点退休金过着简单的生活。李大爷没啥别的爱好,就爱去超市逛逛,买些生活用品,偶尔也会买点小零食解解馋。 这天,李大爷像往常一样,慢悠悠地来到了家附近的超市。他推着购物车,在超市里慢悠悠地逛着,挑选着自己需要的东西。最后,他来到收银台,准备结账。收银员快速地扫描着商品,李大爷则在一旁等着付款。 李大爷当时没太在意金额,付完款就拿着东西回家了。日子就这么一天天过去,直到有一天,李大爷去银行取钱,顺便查了下账户余额。 这一查可不得了,他发现账户里少了一大笔钱。李大爷心里“咯噔”一下,仔细回忆着每一笔支出,突然想起前段时间在超市的那次购物。 李大爷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赶紧翻出购物小票,仔细核对起来。 这一核对,他才发现,原本只需要支付几十元的商品,竟然被扣了好几千元。李大爷又气又急,这钱对他来说可不是小数目,那是他省吃俭用攒下来的。 李大爷顾不上多想,立刻赶到那家超市,想要讨个说法。他找到超市的负责人,把情况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 负责人一开始态度还算客气,表示会调查清楚。可没过多久,负责人的态度就变了,他一口咬定李大爷当时结账时就是这么多钱,还拿出了一张交易凭证,上面确实写着那个高额的数字。 李大爷气得满脸通红,他大声说道:我就买了那么点东西,怎么可能花这么多钱!你们肯定是弄错了。 负责人却不紧不慢地说:大爷,这凭证上写得清清楚楚,您当时也没提出异议。 李大爷急得眼泪都快出来了,他要求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想证明自己只买了那些东西。可超市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会儿说监控坏了,一会儿说监控只能保存几天,已经没有了。 李大爷心里明白,这超市肯定是在故意刁难他。他不甘心就这么算了,于是开始四处奔走,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可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超市始终不肯承认错误,也不愿意退还多收的钱。 李大爷实在没办法了,一气之下,将超市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李大爷详细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还拿出了购物小票等证据。超市方面则依然坚持自己的说法,声称交易没有问题。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法官仔细地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对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在等待判决结果的日子里,李大爷每天都坐立不安,他不知道自己能不能要回那笔钱。 李大爷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并结账,在发现被多收费后,积极与超市沟通,要求退还多收款项,这是李大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为。 而超市方面,收银员在结账时多收了李大爷的钱,并且在李大爷发现问题后,先是表示会调查,随后又否认错误,拒绝退还多收款项,还以各种理由推脱查看监控录像。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李大爷与超市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超市作为销售方,有义务按照商品的实际价格收取费用,并准确记录交易金额。而超市收银员多收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义务,构成了违约。 从不当得利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超市多收李大爷的钱,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李大爷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超市返还。 超市方面拒绝退还多收款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李大爷的财产权益。如果超市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时的交易金额是合理的,而李大爷提供的购物小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购买的商品和应支付的金额。 因此,超市多收李大爷的钱属于不当得利。法院最终判决,超市需返还给李大爷多收的款项。 在购物时要仔细核对交易金额,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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