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转身相撞获赔70000元,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再开先河?
近日,山东青岛又发生了一件惹人热议的事。由于老刘与小王在某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老刘在前行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后走,而后面的小王没来得及躲闪,于是二人相撞,老刘当场倒地并骨折。
因为二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于是老刘将小王诉之法院,法官以“小王未与老刘保持安全距离”为由,判他赔偿老人70000元。
对于这件事,有律师认为一般“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只适用于车辆之间,而从来没有在路人之间有过。尽管此案经过法官调解之后,老刘与小王就赔偿款达成了一致。但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好且容易造成类似碰瓷式的问题不断涌现。
我觉得这位律师说的很有道理,从法的角度来说就是这样的结果。然而此案其实用不着那么复杂的分析,原本就是生活中很简单的事,不知那位判小王赔偿7万的法官是怎么想的?就算小王“全责”,难道一个骨折就得70000吗?在人行道上人挤人都是常有的事,特别是在前行走的路上要是突然转身就难免会与其他人相撞,如果按照那位法官的意见,那今后岂不是大家都不敢随意上街了,更不敢走在人后面了,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前面的人会不会突然转身或者向后?
很显然,小王并没有什么直接过错,他唯一的“错”就是没有及时判断出前行的老刘突然转身向后走,但他并非故意撞上去的,反而是被撞上了,那么孰是孰非已经一目了然,被撞之人何以付莫名其妙的70000?皆因遇上了糊判。
对于这样生活中原本常见的事,我觉得不能以”路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样前所未见又闻所未闻的理由再开先河,因为这必定会带来争议,而它本身又经不起推敲,如此判之不能令人信服不说,恐后患无穷!
平淡一生
以后碰瓷都不用碰车了,直接在人行道上碰瓷人就行了,危险性还小,你这是助长邪风啊
再回康桥
不敢出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