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算嫖娼?”浙江杭州,一男子与失足女达成协议并给付金钱后,因临时有事不能前往

沛山评生 2025-05-09 18:47:19

“这也算嫖娼?”浙江杭州,一男子与失足女达成协议并给付金钱后,因临时有事不能前往,在向失足女要求退钱被拒后,男子便让同事前去接受服务。不料,在此过程中两人被抓,事后,男子也被警方查了出来,后其因涉嫌嫖娼被拘5日,这是为何?(来源:浙江杭州上城区法院) 某个周末傍晚,32岁的男子谢三因一人独居寂寞,便通过某平台与失足女何某联系,经过一番交流,两人约定当晚在某酒店见面交易,谢三事先给何某转去了相应的“交易”款。 然而,就在谢三准备出门时,家里突然来了急事,他不得不取消这次约定,随即联系何某说明情况并要求退款。 但何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谢三多次沟通无果,再加上家中事态紧急,谢谢三心中有些烦躁。 谢三不想就此吃哑巴亏,于是,他想到了同事李某,便拿起手机给李某打了个电话,两人聊了几句后,谢三提出让李某代替自己前去赴约,还把酒店的房号和地址发给了李某。 李某一开始有些犹豫,但最终还是答应了。 李某来到约定的酒店房间,和何某刚进行到交易环节,突然房门突然被推开,几名民警走了进来,将两人当场查获。 民警在处理这起嫖娼案件时,通过调查相关信息,顺藤摸瓜找到了谢三。 随后,警方以嫖娼为由,作出了对谢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某对此感到十分冤枉,他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实际进行嫖娼行为,只是因为家中有事让同事帮忙处理退款事宜,怎么就被认定为嫖娼了呢? 谢三不服,在事后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谢三又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三认为,在事发当时,虽然其同失足女何某达成了嫖娼的合意,但在事实上,两人并没有从事违法行为,其已经放弃构成违法中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进行处罚。 警方则提出了反驳意见: 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谢三同何某已经达成嫖娼意向,并在现实中已经付诸行动,如谢三给付何某500元等。 足以证明谢三的行为违法,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并不影响嫖娼的认定! 所谓的嫖娼未遂或中止也仅在处罚情节上加以考虑。 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认定为嫖娼行为并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回到本案中,虽然谢三本人没有实际前往酒店完成嫖娼行为,但他与何某达成性交易合意并支付嫖资,这一系列行为已经使他进入了嫖娼违法活动的范畴。 之后他让李某代替自己前往,这一行为并不能改变他前期已经实施的嫖娼行为的性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总之,何某、谢三、李某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一个也跑不掉。 而对于谢三而言,由于其违法行为构成未遂,故在违法情节上相对既遂更轻,警方对其最终处以5日拘留已经考虑到了相关因素,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那么最终,法院也当然驳回了谢三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谢三这一番操作,不仅把自己坑了,还把同事给带沟里去了,实在让人无语。” 也有人认为,“错就是错,不需要解释,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说什么中止未遂,完全是逃避责任的借口,不要以为别人都是睁眼瞎!” 总而言之,谢三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何时何地,只有能抵制住诱惑且克服心中的欲望,洁身自好,自己才是最安全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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