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位容貌姣好的女教师在相亲当晚便与相亲对象发生了关系。一个月后,她惊觉自己怀有身孕,可当她满心欢喜地将这个消息告知对方时,男子却坦言自己早已结婚,还理直气壮地坚称孩子绝非自己的,甚至要求女子尽快打掉孩子!
医院走廊里,刺鼻的消毒水气味弥漫不散。2020年2月13日,王女士脚步虚浮地走出住院部,眼角的泪水在凛冽的寒风中仿佛都要凝固。一个多月前意外降临的怀孕,本应给这位31岁的舞蹈老师带来无尽喜悦,却以这般残酷的方式收场。她伫立在医院门口,往事如潮水般涌来,心中满是悲戚。
王女士站在镜子前,小心翼翼地将裙摆的褶皱一一抚平。2019年11月25日,那个寒意逼人的夜晚,她精心装扮,只为赴一场充满未知的饭局。
“都31岁了,还单着呀?”闺蜜小郑的话,每次都能精准戳中她内心最敏感的角落。看着朋友圈里接连不断的结婚照,还有一张张可爱婴儿的照片,王女士的心底总会涌起丝丝惆怅。不是没有追求者,只是一直没遇到那个能让她真正心动的人。
“今晚有个饭局,会来几个条件不错的单身男士,你想不想一起去?”小郑的这番提议,成了改变她人生轨迹的关键节点。
饭桌上,王女士一眼就注意到了廖峰。35岁的他,身着笔挺西装,言谈间尽显不凡气质,这让她生平第一次体会到了心动的滋味。“原来你是教舞蹈的啊?我小时候也学过一段时间呢。”简单的一句开场白,瞬间拉近了两人的距离。
饭后,在如水月光的映照下,两人默契地走向附近的宾馆。没有过多迟疑,也未设防,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王女士就这样将自己托付给了这个相识还不到五个小时的男人。
“我们在一起吧。”事后,廖峰的这句话让王女士悬着的心落了地。此后的日子里,两人频繁约会,电话短信不断,感情迅速升温。
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拿着验孕棒,看着上面清晰显示的两道杠,她既惊讶又欣喜。虽然这个孩子来得有些意外,但在她看来,或许这是命运赐予的珍贵礼物。她没有丝毫犹豫,立刻拨通了廖峰的电话。
“峰,我有个好消息告诉你,我怀孕了!既然有了宝宝,我们就结婚吧!”电话那头沉默了片刻,王女士还以为是惊喜让对方一时说不出话。然而,紧接着廖峰的回答,却如同一记重锤,将她打入了冰冷的深渊:“我是有家室的,大家都是成年人,不过是玩玩而已。”
“那孩子怎么办?”王女士声音颤抖地问道。廖峰语气冷漠:“你去打掉吧,费用我出。”简短对话后,廖峰便消失得无影无踪,再也联系不上。 绝望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廖峰居住的小区。她在小区公告栏、电梯间,甚至廖峰的宝马车上,都贴满了“寻人启事”,盼望着能引起他的注意。
可廖峰的回应却是一纸报警材料。他声称自己的宝马轿车遭到恶意损坏,并直指王女士有作案嫌疑。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明王女士只是在车上张贴了寻人启事,并未对车辆造成实际损坏。警方的调查结果狠狠打了廖峰的脸,但这丝毫无法减轻王女士内心的伤痛。
2020年2月13日,经过长时间的内心煎熬,王女士住进医院进行引产手术。躺在冰冷的手术台上,她回想起初次见面时廖峰温柔的眼神,想起两人曾有过的短暂甜蜜时光,泪水不自觉地夺眶而出。手术很快就结束了,但痛苦却久久挥之不去。身体上的伤口或许会随着时间慢慢愈合,可心灵上的创伤却难以轻易抚平。
出院后,王女士越想越气愤。廖峰不仅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她的感情,在她怀孕后还表现得如此冷酷无情。法律是弱者最后的依靠,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峰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
令人意外的是,廖峰不仅拒不认错,还反诉王女士。他称王女士将“寻人启事”张贴在自己经营的店面和居住小区,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影响了店内生意,也给家人带来了伤害。他要求王女士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详细调查,认定廖峰在已婚状态下与王女士建立恋人关系,致使其怀孕并引产,对王女士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法院还查明,在得知王女士怀孕后,廖峰曾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你去打,多少费用我出吧。”法院认为,廖峰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廖峰向王女士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万元。
廖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辩称:其一,根据检查报告,王女士当时已怀孕59天,而自己与王女士相识并发生关系仅过去56天,所以孩子不可能是自己的;其二,王女士怀孕流产后没有保留胚胎进行亲子鉴定,说明她心里有鬼;其三,王女士多次在小区张贴寻人启事,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名誉和生意。
二审法院对廖峰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了驳斥。关于孕期计算问题,法院指出:“医学上孕期是从受孕女性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并非从发生性关系之日起算,因此廖峰这一主张不符合医学常识。”法院最终认定:廖峰隐瞒已婚事实,与王女士建立恋人关系并致其怀孕,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王女士包括健康权在内的人格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