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女子向前男友索要100万分手补偿费,她看男方拿不出钱,说那就立个欠条,当你欠我100万,你慢慢给我。女子看男方还是不乐意,便多次以死相逼,男方一看这架势,彻底怕了,他妥协了,签了份借款协议,可签完他就后悔了,并没有按约定“还钱”。女子气得把男方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判决让网友炸锅。 据光明网报道,陈某被男友提分手后,心里像是打翻了五味瓶。 明明男友赵某以前对她百依百顺,把她捧手心里当公主宠,还说要跟她过一辈子,怎么现在一切都变了?她实在接受不了心理上的落差。 虽然对方提了分手,可这陈某就是放不下,越想越不甘心。 在她看来,自己在这段感情里付出了那么多,如今却落得个形单影只的下场,实在是不公平。 她年纪不小了,都该谈婚论嫁了,赵某现在提分手,不是耽误她呢吗! 陈某心想,如果就这么轻易同意分手,岂不是太便宜赵某了? 她必须要从赵某那拿到金钱上的补偿,这样才能弥补她在感情上的损失。 于是,她开口就管赵某要100万的分手补偿费,否则她不会分的。 赵某一听,说你这也太狮子大开口了吧!我压根拿不出这么多钱。 陈某看赵某拿不出钱,她脑瓜子一转,换了个套路。 她说这样吧,你现在拿不出钱没关系,咱俩立个欠条,就当你欠我100万,日后定期还我就行。 赵某一听,还是不同意,他不就是因为俩人性格不合,矛盾太多提了个分手吗?他又没干啥对不起女子的事,凭啥赔这么多钱? 陈某看赵某不愿意打欠条,任她怎么软磨硬泡都没用,就开始多次威胁,说这钱你要是不给我借,我就去跳楼!我让你内疚一辈子! 赵某一看这架势,彻底被吓住了,在陈某的步步紧逼下,他还是妥协了。 他只想快点结束这场闹剧,摆脱陈某的纠缠。 于是,赵某无奈下和陈某签了份《借款协议》,协议一签,就相当于赵某欠了陈某100万,需要他定期还款。 谁知,协议前脚刚签完,赵某后脚就后悔了,他并没有按时还款,陈某一问他,他就说手上没钱,让再等等。 可陈某等啊等,始终没有等到赵某还钱,她看自己一分钱都没拿到,觉得被耍了,一气之下,她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陈某可以胜诉吗?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陈某用“死”这种极端方式威胁赵某签协议,属于以危及人身安全、精神强制等手段施加压力。 赵某在恐惧下被迫签订《借款协议》,其内心真实意愿并非自愿负债,而是出于对陈某生命安全的担忧而妥协。 赵某作为受胁迫方,有权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借款协议》。 如果赵某在诉讼中提出胁迫抗辩并举证,比如聊天记录等,那么法院应认定协议因违背真实意思而可撤销。 协议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基于协议的诉讼请求将无法成立。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陈某与赵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名为借贷,实为“分手补偿费”的变相索取。双方均无建立真实借贷关系的合意。 双方通过虚假借贷协议掩盖了“分手补偿”的非法目的,构成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法院应认定《借款协议》因缺乏真实合意而自始无效,陈某不得依据无效协议主张债权。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这份《借款协议》虽然形式上是借款,但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 赵某是以和陈某分手为条件,承诺给予100万元的补偿款,这和正常的借贷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双方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赵某不用还这100万。 有人说,法院难道不应该判女子敲诈勒索吗?这判决太便宜她了吧!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河南濮阳,一女子在遭到已婚男子的欺骗下生下一女,随后,女子便独自抚养女儿。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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