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出国12年未归,甚至在父亲过世都没有回来奔丧,还是妹妹在父亲过世前前去

重瓦下庆 2025-05-02 09:28:21

天津,男子出国12年未归,甚至在父亲过世都没有回来奔丧,还是妹妹在父亲过世前前去陪伴孤独的母亲,然后一直陪伴母亲居住。男子归国后,母亲将一套公有住房过户给男子,把47万存款的银行卡和密码给了妹妹。可母亲过世后,男子马上起诉妹妹分割47万存款,还有妹妹一直居住的房子,法院判决的结果让人愤愤不平!

据九江新闻网4月30日报道了一则让人感觉伤心,却又无可奈何的继承纠纷判决。

原告和被告是一对兄妹,原告是哥哥梁先生,被告是妹妹梁女士,争夺的遗产是母亲过世前给妹妹留下的47万存款,还有妹妹一直居住的房子。

老梁家就只有梁先生和梁女士2个孩子,但是在12年前梁先生就出了国,家里的大事小情都只能由梁女士一力承担。

梁先生出国12年来,一次家都没有回过,对于家里的事情也都是嘴上关心关心,根本借不上力。

梁女士虽然心里有怨气,但毕竟出国也不是小事情,可能哥哥有不得已的苦衷回不来吧,梁女士一想到这里也就不再抱怨了。

可当梁老先生临终前,梁女士特意给哥哥打去电话,希望哥哥能够回来见父亲最后一面,但是哥哥还是没有回来。

梁女士这次实在是无法理解哥哥的所作所为,她不仅要处理父亲的后事,还要照顾好母亲的情绪,选择直接搬到母亲身边,陪伴母亲,而哥哥却至始至终都没有过问过一句。

直到12年后梁先生回国,梁女士的母亲看到儿子回来自然高兴,而且家里的财产总要均衡分割,于是就先行将公有住房过户给了梁先生。

母亲也不是偏向的人,既然选择在过世前分给哥哥一套住房,那么梁女士居住的房子和母亲的47万存款,母亲留给了梁女士,并告知了梁女士银行卡的密码。

梁女士知道母亲这么做的用意,因为母亲的身体状况很不好,说不定哪天就走了,希望在走之前能处理好财产,避免日后兄妹俩为了遗产伤了感情。

可让梁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母亲过世后不久,梁先生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梁女士为照顾母亲一直居住的房子,以及母亲47万的存款。

按照梁先生的说法,这部分是父亲母亲的遗产,他作为儿子当然有权分割。但梁女士觉得哥哥实在是没良心,自己得到了一套房产,还要跟她来分割,凭什么?

但是梁先生很显然不想跟梁女士去用感情谈事情,他只想要遗产,要不然也不会不跟梁女士商量,而是选择直接提起诉讼。

梁女士很伤心又委屈,但是她也不会向哥哥低头的,她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梁先生和梁女士的父母都已经过世,而且在父母过世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都过世,家里又只有他们兄妹两人,遗产自然是由他们两个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梁先生主张,他跟妹妹梁女士是同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是均等的。他不欺负妹妹,只想要分割一般的遗产就可以。

但是梁女士却不这么认为,在父母生病直到过世前,都是梁女士在照顾左右,哥哥一点都没有付出,甚至在父亲过世时都不曾回国奔丧。

是梁女士对父母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照顾了父母的饮食起居,梁女士应该多分。

而且梁女士还认为,母亲在过世前已经将公有住房过户给哥哥,哥哥不应该再跟她争夺剩下那套房产的遗产份额,梁女士不同意均等分割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按照梁先生和梁女士父母生前未订立遗嘱,且也未与任何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来看,父母所留的遗产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梁先生和梁女士同为子女,属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按规定应该均等分割遗产。但考虑到梁女士对父母尽到的扶养较多,因此考虑梁女士多分遗产。

法院做出判决,由梁女士继承55%的遗产份额,其余45%由梁先生继承,也就是梁先生可以分割45%的房产份额,以及23万存款。

梁女士终于明白哥哥为什么没有在母亲在世的时候提出分割房产,是怕提点母亲立遗嘱将房产由梁女士一个人继承。

你怎么看待梁女士的遭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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