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规法院!”上海,男子在公司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后呕吐不止。同事将其送回住的地方,谁知男子次日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男子的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尽到照顾义务,于是将同饮的9人均告上法院,索赔66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央视网)
下班时间一到,员工们纷纷收拾东西,准备参加由领导精心组织的一场盛宴。地点选在了公司附近的一家高档餐厅,那里环境优雅,菜品丰富,是同事们聚餐的首选之地。郭强作为公司里的一名老员工,自然也要一同去参加这场聚餐。
在领导讲了一番话后,聚餐正式开始,气氛异常热烈。郭强与同事几人围坐在一桌,推杯换盏,谈笑风生。领导们轮流敬酒,同事们也纷纷响应,一时间餐厅里充满了欢声笑语。
郭强平时酒量不错,这在同事之间早有流传,所以大家与郭强喝酒时也没有收敛,红酒、白酒轮番上阵。
可当聚餐快接近尾声时,郭强突然感到身体有点不适,他以为自己只是酒喝多了,所以就趴在卫生间吐了起来,想要缓解下身体的不适。
在聚餐结束后,同事们纷纷告别,各自回家。郭强因为喝得太多,已经有些站不稳了。两位热心的同事见状,便主动提出送郭强回家。
回到住处后,两位同事将郭强扶到床上躺下,给他盖上了被子,然后叮嘱他好好休息后就离开了。
第二天早上,同事小李因为工作上的事情打算找郭强商讨一下,结果发现郭强没来上班,于是小李打电话给郭强,但也没人接听。
由于郭强没有请假,而且工作上的事情有点急,所以小李就亲自前往郭强的住处,可是小李敲了半天的门,都没见有人回应。
小李对郭强有点了解,郭强从不会这样突然消失,这时小李突然想到了什么,于是找到郭强搁在地垫下的钥匙打开了房门。
当小李看到郭强还躺在床上时,他顿时松了口气,以为郭强只是睡太死了,可等小李走近一看,才发现不对劲,郭强的面部已经出现异样,身体也坚硬无比。
小李立即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后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而经过初步尸检和调查,郭强的死因是冠心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
郭强的突然死亡让他的家人们无法承受,在料理完丧事后,郭强的家人便将聚会中的同饮者告上了法院,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所以要求同桌的9人承担66万元的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在共同饮酒的场合下,同饮者之间存在合理的照顾义务。这种照顾义务体现在对醉酒者的看护、照顾以及送回家或送医救治等方面。
本案中,郭强在聚餐时的确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但他去卫生间吐完后就没事了,也没有告知同事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也没有让同事送自己去医院。
在聚餐结束后,两位同事将郭强安全送到了住处,并叮嘱他好好休息,当时郭强并没有表现出异常。
由此可见,同饮者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
其次,郭强的死因是突发冠心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冠心病的发病原因有多种,包含了高血压高血脂、吸烟、肥胖、饮食不规律、精神受刺激等。
郭强的家属既然向同饮者们主张赔偿,就应当提交证据证明郭强的死亡与过量饮酒构成因果关系。
但是郭强的家属并未提交相应证据,那么就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郭强家属的全部诉请。
郭强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郭强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有所了解。如果自己的身体不行,应当克制过量饮酒。
但是本案中,郭强的死因是冠心病引发的心源性猝死,没有证据证明是饮酒过量所致。
而且同饮者已经将郭强安全送至家中,他们也无法预料到郭强会有冠心病,更无法预料到郭强就突然猝死。
二审法院认为,同饮者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郭强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事王某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郭强家属2万元,二审法院对此行为予以认可。
最后,对于同饮者之间的照顾义务,并非法定的义务,所以受害者家属不要认为,只要喝酒出了事,同饮者就一定有责任。其实并非如此,对于侵权赔偿,必须要有因果关系才行。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