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参加公司年会,结束后拍集体照时突然尿急,他看景观台附近有个1米高的玻璃

沙僧说事 2025-01-15 09:11:06

北京,男子参加公司年会,结束后拍集体照时突然尿急,他看景观台附近有个1米高的玻璃护栏,便翻了下去,寻思就近解决。没想到,男子翻越后一个没站稳,直接摔成了多处骨折。他申请工伤,公司却不认,说他冒着生命危险小便,很可能是自杀!对此,法院是这么判的。

林翔在2016年6月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可没想到,才入职了一个月,就出了事。

7月,公司在酒店举办了一场年会,活动结束后,领导组织大家去酒店观景台上拍张集体照留念。

林翔也混杂在人群中,准备跟着大家拍照。然而,就在这时,他突然尿急,想上卫生间。

可卫生间虽然不远,但离这还有点距离,眼看马上就要拍照了,他总不能让所有人等他一个吧?

林翔环顾四周,发现观景台边上有一个约一米高的玻璃护栏。

他脑瓜一转,心想不如就去护栏那一侧解决一下得了,反正有护栏挡着,应该没人能看见。

于是,林翔退出人群,小心翼翼地翻过护栏,找了个他觉得隐蔽的角落,准备解小手。

因为怕有人看见,林翔着急忙慌地脱了裤子就要尿,可他一个没站稳,瞬间失去平衡,身体不受控制地向后仰去。

就这样,林翔从观景台上坠落,重重摔在了地上。被紧急送医后,林翔被诊断为浑身多处骨折。

2017年3月8日,林翔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认为他的遭遇符合工伤的条件,所以作出了《工伤决定书》。

可公司却认为,厕所明明离的不远,林翔却非得冒着危险翻观景台,他这明显是因为个人疏忽造成的,怎么能算是工伤?

并且,公司方称林翔曾多次出现自残、自杀的情况,这会不会是他故意为之?

公司不认同这是工伤,便诉至法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虽然上述法条中直接提到的是“因工外出期间”,但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本案中,尽管林翔的受伤并非直接在工作岗位上,但他是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可视为工作相关的社交活动,且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从宽泛的角度理解,“工作原因”不应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岗位,而应包括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活动和场合。

因此,林翔的情况有可能被解释为符合“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自残或者自杀的。

公司方面提出林翔可能存在自残或自杀的情况,这直接关联到本条法规。

如果确实能够证明林翔的行为属于自残或自杀,那么他将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然而,这一点的证明责任在公司方,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仅凭猜测或假设是不能否定工伤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该法条明确提到,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时,应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林翔是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而受伤的,这一情形与法条中的描述高度吻合。

除非公司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林翔的受伤与工作无关,否则按照这一法条,林翔的工伤认定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属于工作范围之内,林翔在合影期间受伤应属工作原因。而公司方面所提出的自残、自杀等情形,并未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来支持。

因此,法院认定林翔的受伤属于工伤,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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