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黑心了!”吉林长春,某小学的后勤部主任要求餐饮公司从每个小学生8块钱的餐费中给予1毛钱回扣,餐费涨至12元时就要收取3毛钱的回扣。而且,小学才上6年、这个主任却收了9年的回扣。目前,这个黑心主任因收回扣已被依法刑拘。
(来源:央视新闻)
男子陈某(化名)在当地经营一家小餐馆。2009年,机缘巧合之下,陈某认识了当地某公立小学的后勤主任男子戚某。
认识戚某后,陈某与其一拍即合,由陈某注册一家餐饮公司为戚某工作学校饭堂提供用餐服务,用餐标准是每人一餐8元。但陈某需要从8元中给予戚某1毛钱回扣。
而学生每人每餐8元的餐费,则由学校出面向每个学生的家长收取,之后,再由学校转给陈某2010年8月注册的餐饮公司。
后来,学生用餐标准涨为12元时,戚某所要的回扣也由原来的1毛钱涨到了3毛钱。
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戚某收了餐饮公司的回扣,增加他们的成本,他们自然会降低饭餐的质量,所以受害的是学生。
家长得知自家孩子在学校吃得不好后,当然会向学校讨要说法。在学校不能有效解决,家长又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019年12月,主管部门查实戚某收取陈某经营的餐饮公司回扣持续九年时间共计23万元,因此,戚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1、很多网友认为,戚某只是学校的后勤主任,学校九年都没有换过供应商,戚某一个人肯定办不到。
网友们的质疑是对的,公安机关证实陈某所经营的餐饮公司共计给出70多万元回扣。即戚某个人分到了其中的23万元。
2、那么戚某等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首先,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办学校的校长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办学机构管理部门任命的。即是属于在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同样的道理,公立学校的主任戚某,如果也是由教育局任命的,也是属于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因此,其收受归个人所有的回扣,也应当以受贿论处。
其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3-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的,判处3年以下并处罚金。
第2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300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依法判处3-10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贪污罪和相关贿赂犯罪的罚金规定。比如说,受贿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并处10-50万元的罚金;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由于戚某受贿2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10年并处20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金。
至于其他50多万元,不论到底是谁拿了、都要逐个对号入座!谁也跑不掉!
最后,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70多万元是属于回扣,并将戚某刑拘。那么这些钱就是属于犯罪所得,依法应当全部追缴。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也就是说,戚某1毛、3毛的收了9年,最终的结局,不仅什么都没得到,还换来有期徒刑3-10年并处20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这就是犯罪的代价。
2、戚某能够进入学校工作,其之前也是一名老师,即其一直持有教师资格证。
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人民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保护并教育好自己的学生,可戚某却枉为人师,将手伸进自己学生的饭碗当中,这种害群之马必须从人民教师的队伍当中,清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