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母亲在弥留之际,苦劝老伴和儿子,将她和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在国外的女儿。虽然母亲过世女儿仍没有回来奔丧,但父亲和弟弟仍按着母亲的遗愿,放弃继承份额。谁知,不到两年,女儿要赶走父亲将房子卖掉,年过八旬的老父亲不方便搬离,女儿将老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自:广州日报)
陈老伯忍不住老泪纵横,真是有狠心的儿女,没有狠心的爹娘!
自己和老伴的养老房,无偿留给女儿,没想到有一天却要被女儿赶走。
陈老伯后悔当初听了老伴儿的话,如今却被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搬离房子。
陈老伯和老伴一生辛苦,养育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在老两口的培养下都非常有出息。
女儿陈芸,在1993年就出国定居了,多年来一直在那边工作和生活。
还在当地结婚,生了小孩,一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
后来他们的儿子陈涛也出国去工作,并取得了绿卡。
陈涛在外工作生活非常优秀,但他得知姐姐定居国外不想回来,而父母又年老,身边不能没人照顾。
陈涛在取得绿卡后不久,就回到了父母身边,一直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
当时父母还住在老房子里,为了改善父母的居住环境,陈涛和父母商量在市区买一套房子。
陈涛在天河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小区周边生活便利,各种设施齐全,非常适合养老。
房子买下后,登记在陈老伯的老伴李婶和儿子陈涛的名下。
之后,陈老伯和李婶在这套房子里,过着快乐的晚年生活。
都说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可陈芸自从出国定居后,却再也没回来看望过父母。
虽然女儿从没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但80多岁的父母还是一直挂念着远方的女儿。
陈老伯和老伴每次想让女儿回来见一面,都被陈芸以各种理由拒绝。
李婶总以为,女儿在外过的不如意,生活困难才不能回来看望父母。
直到老两口渐渐老去,李婶也身染重病,他们始终没见到女儿一面。
李婶在弥留之际,仍挂念着远在异国他乡的女儿。
她考虑到,万一女儿过的不好,回来后不能没有落脚之地。
李婶苦劝老伴和儿子,把他们住的这套房子留给陈芸,将来女儿真的回来,不至于流落街头。
虽然这套房子陈云一分钱也没花,母亲却坚持要把房子留给女儿。
陈老伯和陈涛心里都不太同意,但他们在将要去世的李婶面前,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不答应她。
李婶去世时,她心心念念的小棉袄并没有回来奔丧,活面、死面都没看老母亲一眼。
然而,李婶去世之后,陈老伯还是按照老伴的遗愿,让儿子配合,放弃房子的继承份额,把房子留给女儿。
但陈老伯觉得,这是他和老伴的养老房,在这儿生活熟悉、方便。
他希望一直能住下去,然而,陈老伯万万没想到,不到2年,陈芸竟然要把老父亲赶走。
陈芸通知父亲,自己生活困难,想把房子卖掉,要求父亲尽快搬离,给她腾房!
陈老伯无法接受,一口拒绝了女儿的无理要求。
陈老伯表示,房子是老两口为养老买下的,陈芸没出过一分钱。
并且,这么多年来,陈芸对父母没有尽过赡养义务。
父亲和弟弟之所以把房子留给她,是家人对她的爱护。
然而,陈芸不念亲情,不顾及父亲已经80多岁,不方便搬来搬去,硬是要求父亲给她腾房。
在陈芸看来,亲情在金钱面前,真的一文不值!
他直接回怼父亲,必须尽快搬离,如果不搬,就等着法院的传票!
陈老伯不相信女儿会做出如此大逆不孝的事。
然而,时隔不久,他果真收到了传票,陈芸竟然直接将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腾房。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陈芸的诉讼请求,陈不服逐提起上诉。
1、李婶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李婶临终前劝说老伴和儿子将房产留给女儿陈芸。
老伴和儿子同意并放弃继承份额,可视为一种遗嘱继承,或对财产的处分行为。
2、陈芸在获得房产后,要求年迈的父亲搬离,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陈芸在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赶走年迈的父亲,有违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陈芸持有房屋产权,虽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同时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芸要求父亲腾房的诉求,违反公序良俗,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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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