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男子猎捕二级保护动物被判18个月 2024年12月12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河头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当地村干部、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悉,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平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在禁猎区多次使用气枪、猎套等禁用的工具猎捕宰杀白鹇1只、小麂(黄猄)8条、豹猫1条和野猪7条。 经鉴定,涉案豹猫、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及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价值36500元。 根据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梅州全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5年。张某使用的气枪、猎套为通告中的禁猎工具。 庭审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购置气枪、猎套等猎捕工具,多次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进行狩猎,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 综合考虑相关情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张某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情,向旁听村民释法说理,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呼吁大家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 河头镇田心村村主任表示:通过这次巡回法庭,为我们旁听群众上了一堂零距离的法律教育课,提高了我们村民法律意识,在以后做到遵法守法。 来源:平远发布
梅州一男子猎捕二级保护动物被判18个月 2024年12月12日,平远县人民法院
社会天空
2024-12-14 02:03:59
0
阅读: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