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你弟弟的,也算是你们家的根吧!”江西男子大强和妻子刘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名下房产赠与爱子。
离婚几年后,大强觉得自己的儿子与自己长得越来越不像,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就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好奇害死猫”,鉴定结果显示儿子果然不是大强的儿子。
这个结果对于大强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愤怒之下,大强就找到妻子刘某找说法,并且想把自己赠与“儿子”的房产拿回来。
妻子刘某透露,儿子确实不是大强的孩子,而是大强的弟弟小强的,也算是老张家的正根吧。
之后,妻子刘某还起诉了小强,要求小强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小强对这些费用表示认可,不过小强的妻子得知自己丈夫与嫂子的关系后,也果断选择了离婚。
1.关系明显有点混乱,嫂子和小叔子好上了,大伯和弟妹都蒙在鼓里,一纸亲子鉴定将这种隐藏的不伦之恋暴露了出来,两个家庭最终走向了碎裂,也成了世人的笑柄和谈资。
2.有人问,大强离婚时通过协议将房子赠与了自己的“儿子”,这种协议应该被认定为有效合同,现在大强反悔,房子能要回来吗?
其实大强与“儿子”之间形成的时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来说,赠与行为完成之后,不能撤销。
不过本案中的情况还有些特殊,大强在离婚时,觉得儿子是自己亲生的,所以把房子赠与了儿子,结果事实却与自己所想的大相径庭,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这件事上,大强当初陷入了错误认知,对自己和“儿子”关系产生了重大误解。
《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为大强完全有理由和依据向“儿子”要回房产,撤销赠与。
3.小强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是否于法有据?
有。其实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这一点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就本案中小强来说,完全有责任,有义务去抚养自己与刘某的儿子,支付抚养费。
4.《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因为刘某和小强对自己婚姻的不忠,导致两个家庭的碎裂,实在是让人唏嘘不已。
可能伤害最大的还是刘某的儿子,自己认了多年的叔叔竟然是自己的亲生父亲,这让自己如何面对,情感和心理上又如何去接受呢?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