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拿不出现金发放工资,竟折换成了购物卡。工人手中卡的金额不等,有的几万,有的几十万。可当他们拿着卡去商场消费时,却困难重重:有的商场不让用,能使用的也仅限每月 1 号,且单次只能消费 300 元以内,这让工人们苦不堪言,无奈发布视频求大家评理。
素材来源于:冀时
商场里人头攒动、热闹非凡,本以为是生意红火,实则一群人拿着购物卡却无法消费,正围着商场领导讨要说法呢。
其中一位女士扯着嗓子高喊:“今天不给个说法,休想从我这儿过去!”原来,大伙拿着购物卡却用不了,一怒之下把电梯给堵上了,质问商场到底怎么回事。
“拿着卡为啥不让用?商家不都盼着大家多消费吗,咋还限制起来了?”有人满心疑惑。原来,这些卡并非是从商家处购得,而是合作单位发给工人抵工资的。
到底啥情况?知情人张女士道出原委:单位把工资折算成购物卡发给大家,金额有多有少。旁人一听,不禁诧异:“一个人咋这么多钱?在哪上班呢?”
后来得知,这是工程款项。那些拿着几十万卡的,大概率是包工头,拿了卡还得给手下工人发钱,拿不到现金,有卡也行,起码能买点实惠东西。
可真到指定商场购物时,商场却说:“不行,只允许 1 号来消费。”众人虽无奈,可想着有指定时间就按规定来吧。结果 1 号去了,商家又讲:“只能消费 300 元,超了不行。”
工人们一让再让,这回实在退无可退,被逼急了,直接拦住商场领导讨说法:“我们这钱一不偷二不抢,凭啥拿购物卡购物还被这样限制、那样限制?你们是瞧不起人,还是瞧不起卡里的钱?”
有人把这事曝光到网上,求大家评理。随后记者询问商场,对方回应:本商场确实是 1 号可用,限额 300 以内。与单位合作的商场还有两三家,同样有限制,至于为何限制,却没给出明确答复。
单位这边也表示,每月 1 日会把能消费的商场名单公布在一楼服务台区域。但为啥要这么做,同样没个说法。
令人费解的是,实在没现金发工资,用购物卡替代也行,可为啥要限制消费呢?
这事此前也有类似情况,曾有工程款抵押换成 96 万购物卡,刷卡时同样受限。
记者咨询相关人士,对方明确指出:企业以购物卡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此事呢?
1、用人单位方面,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指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而该单位以购物卡折抵工资,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便购物卡金额与工资相当,但因其使用受限,损害了劳动者对工资的自由支配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工资支付义务的,除需支付或补足劳动报酬外,还可能要加发经济补偿金、按应付金额 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刑事处罚。
2、商场方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而商场对购物卡设置诸多限制,如限用时间、限用金额等,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维权途径:
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