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子拿着银行卡去取现金,打算用来交房租。工作人员说,要证明钱是哪里来的,女子说是老公打过来的。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女子和老公的关系,证明老公转5000块钱的用途。女子表示,老公马上就到了,工作人员说,人来了也不管用,证明不了,你就没权利来支配这笔钱!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于晓丽收到房东的消息才发现,交房租的日期已经过了好几天,她很抱歉的给房东回复说今天就交。
于晓丽拿出自己的卡给房东转账,不一会钱被退回来了,转账没有成功。
莫非是自己的这张卡有问题,于晓丽一时摸不着头脑,她决定去取现金,无论如何今天也应该把房租交上。
她让丈夫往另一张银行卡上转了5000块钱,随后,就近找到一家银行网点去取钱。
在取款窗口,她递上卡等着拿钱,工作人员问,这钱是哪里转来的?
于晓丽愣了一下,我取自己的钱,必须要说明吗?
工作人员又重复了一遍,问她打款的人是谁?
于晓丽赶紧说,这5000块钱是老公刚转过来的。
工作人员又问于晓丽带户口本了吗?
取钱还要带户口本,于晓丽第一次听说有这个规定。
她说,钱是我老公转的,他一会儿就过来。
于晓丽觉得存钱的时候也没问这些,怎么取个钱就这么麻烦?
你老公人来了也没用,必须要有户口本,证明你们是一家。
于晓丽说带了身份证,光有身份证你取不了钱,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少一样也不行。
工作人员对这于晓丽说了一大堆证。于晓丽真蒙圈了,存钱的时候也没这么麻烦啊?
你说你老公转的钱,转钱的用途是什么?工作人员又问了一句。
这回于晓丽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了。
我老公给我转钱还需要理由吗?他的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于晓丽没回答,可不说明钱的用途,人家就不给取钱。
我老公转了5000块钱是让我买菜家用的。于晓丽只好这么说。
工作人员一丝不苟,还要于晓丽证实,她所说的用途必须是真实的。
于晓丽被气笑了:你要我怎么去证实?去菜市场开证明吗?
工作人员不急不恼,仍然耐心的询问着各种问题,又打电话去请示。
于晓丽觉得,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没问题,也不是人家故意为难自己,而是银行的各种规定太繁琐了!
自己取自己的钱这么麻烦,以后有钱了,还是别存银行了,存的时候容易,取钱这么难,太费劲了。
于晓丽没办法,只好耐着性子等。
半个小时后,工作人员说,已经给上级请示了,不用再核实了,麻溜的给于晓丽把钱取了。
以前只听说,取钱要证明你爸是你爸,你妈是你妈,还真发生在自己身上了,于晓丽觉得又可气又可笑。
可人家那是取的大额,几十万,几百万的,自己只取5000块钱,用得着这样吗?
可她想不明白,一会要求这证、那证,最后啥证也没拿,钱取出来了?
涉事银行表示,已经专门成立了调查组,正在核实情况。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银行应按着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服务。
首先,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各种证明来取款的行为,需要有合法的依据,和充分的合理性。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于晓丽取自己账户中的钱,银行应当遵循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不是给客户设置取款障碍。
2、银行在进行资金来源和用途审查时,应遵循合理、必要和合法的原则。
本案中,工作人员要求于晓丽证明钱款来源、用途以及夫妻关系等,可能涉及到反洗钱、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但对于5000元这样的小额取款,客户能够说明合理用途的情况下,银行过度要求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可能存在程序不合理或滥用权力的嫌疑。
3、客户对自己账户中的资金享有合法的支配权。
如果银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其要求客户提供过多证明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侵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于晓丽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晓银行要求提供证明的具体依据和目的。
在其能够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为其办理取款业务。
就此事,涉事银行发布情况说明:工作人员再给客户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客户的银行卡,命中模型,系统自动将银行卡转账限额了。
为此,工作人员,在核实真实性后,半小时内成功的给客户办理了取款。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雪融化后的冰
我靠,取自己的钱要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