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妻子去世,二女儿和三女儿找上门来,要求分得母亲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父亲心寒,跟两个女儿闹得很不愉快。多年后,老人认为二女儿和三女儿不常来看望自己,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月给自己1200元赡养费。女儿们却说,父亲每月有4000元退休工资,生活足够了,她们拒绝给钱。 老人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台海网)
妻子突然车祸去世,张大爷悲痛欲绝,整日沉浸在失去妻子的痛苦中,茶饭不思,夜不能寐。
可他怎么都没有想到,二女儿张庆雯和三女儿张庆云却突然找上门来,开口闭口都是要求分割妻子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
张大爷闻言,心中五味杂陈,2个女儿没有关心自己的身体,也没有问自己这段时间过得好不好,张口就要钱,这多少让他有些寒心。
张大爷强忍苦涩,心中有个大概的打算,他想用这笔赔偿金翻修下老家的房子,这样自己老了,也能落叶归根,不需要跟小儿子一家挤在一起。
可没想到,这个提议却遭到了二女儿和三女儿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父亲年事已高,独自回家居住,一点都不现实,这房子没有翻修的必要,还不如把这笔钱平分给他们姐弟4人。
张大爷却表示即使不翻修房子,自己也不会把这笔钱分给4个子女的,自己已经年老,以后养老需要钱。
可二女儿和三女儿却觉得父亲偏心,明面上说的好听,把钱存起来养老,实际上却是用来帮扶弟弟一家,她们心中不快,跟父亲发生争执后,悻悻离去。
之后的十多年里,张大爷跟小儿子一家居住生活,老人的生活起居都由小儿子负责。
大女儿张庆华时常回来看望他,而二女儿和三女儿,却因为那次不愉快,来的没有那么勤快。
这十多年里,张大爷多次因病住院,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手术和治疗,他的养老金和积蓄,早已经显得捉襟见肘。
他多次尝试与二女儿和三女儿沟通,希望她们能分担一些生活费用,却遭到了无情的拒绝。
二女儿和三女儿觉得父亲每月有4000多的退休金,还有积蓄,又是住在弟弟家里,平时的日常开销足够了,压根就不需要他们再额外给什么钱。
张大爷一纸诉状,将二女儿和三女儿告上了法庭,他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200元赡养费。
1、张大爷的妻子去世后,女儿们跟儿子一样,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张大爷妻子去世后,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张大爷和4个子女都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因此当初二女儿和三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和那笔死亡赔偿金,也在情理之中。
张大爷拒绝分配后,2个女儿也接受了这个安排。
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张大爷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民法典》 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张大爷已经年满80岁,没有了劳动能力,一身病痛,需要子女们对他进行经济上的帮扶,和生活上的照顾,以及精神上的安慰。
张大爷认为自己跟小儿子一家居住生活,自己的日常起居,一日三餐,都是小儿子一家在负责,小儿子对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大女儿平时也经常来探望自己,跟自己联系,对自己也有多照顾。
而二女儿和三女儿因为当年的事情,对自己心存不满,不常来看望自己,他认为二女儿和三女儿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他要求二女儿和三女儿每月给自己1200元赡养费。
3、二女儿和三女儿却认为父亲起诉她们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受到了弟弟的怂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女儿和三女儿收到法院传票后,也是满腹委屈,她们认为自己之前多次拿钱给父亲,可父亲每次都说自己有退休工资,身上的钱够用,不用女儿们操心。
平时她们姊妹也有给父亲买各种东西,父亲生病住院,她们也跟姐姐弟弟一样,在医院陪护,照顾父亲,他们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父亲明明每月有4000多的退休工资,之前也多次说自己的钱够用,为何父亲突然把他们两姐妹告上法庭。
她们怀疑父亲是被弟弟怂恿的,这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 4、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张大爷表示将2个女儿告上法庭,是自己要求女儿们履行赡养义务,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跟其他人无关。
法院认为虽然张大爷每月有4000元退休工资,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子女们的赡养义务,4个子女对于老人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老人虽然没有把大女儿和小儿子告上法庭,但是也不能因此增加二女儿和三女儿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因素,判决二女儿和三女儿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400元赡养费。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