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家里开了一家修理厂,平时女子负责看店,结果一来二去就和一货车司机相识了,货车司机多次约女子出来吃饭,但是均被拒绝,终于有一次女子和丈夫吵架后,给了货车司机机会,随后两人多次在酒店发生关系,女子提出要终止这种关系后,被对方拿着不雅照威胁,无奈,女子又一次次和对方发生关系,终于有一次女子决定报警求助。
雷女士和丈夫开了一家修理厂,平时的时候,雷女士负责看店,丈夫负责外出揽活、修理电器,由于雷女士经常在店里,就这样认识了一货车司机江某。
认识之后,江某就总是约雷女士出来玩,或者约她出来吃饭,但是,雷女士总是以看店没时间为由拒绝。
几个月之后,雷女士和丈夫吵了一架,结果就在这个关口,江某打了电话联系了雷女士,雷女士于是决定出来,两人一起吃了饭,随后就一起去了酒店发生了关系。
在此之后,两人也是多次相聚,时间足足持续了一年多,这时候,雷女士和丈夫的感情已经稳定了下来,雷女士决定不能再对不起丈夫了,于是提出了和江某分手,终止这种关系的想法。
谁知,江某根本不同意,直接拿出了雷女士的不雅照,称如果不继续保持,就把这些照片发给她的丈夫。
为了担心事情败露,雷女士无奈只能答应了下来,一次次和江某去酒店开房,只要雷女士一拒绝,江某就拿出不同的照片来威胁雷女士,这让雷女士很是苦恼。
事发这天,江某再次联系雷女士,雷女士因为身体不适不想去,但是,江某又再一次威胁起来。无奈,雷女士只能硬着头皮去酒店和江某见了面。
结果,江某不顾雷女士的情愿,直接将雷女士推到在床上,随后便发生了关系,雷女士希望江某说到做到,把所有的照片全部删除干净,奈何江某不管不顾,直接去洗了澡。
恼羞成怒的雷女士直接选择了报警,于是,民警来到酒店将两人带回调查。
可是面对调查,江某并不承认,反而表示两人是自愿的,因为两人是情人关系。虽然事发时雷女士说自己不愿意,但是他并没有采取暴力措施,只是强行控制过雷女士而已。
那么,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虽然江某辩解称自己没采取暴力手段,但是,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并不是要求必须采取暴力手段,采取威胁以及其他手段,依然可以构成犯罪。
本案中,江某拿着雷女士的不雅照对其威胁,因为担心自己的名誉,所以雷女士不得不就范,在这种情况下,江某的行为就属于威胁的方式,因此也是犯罪的手段。
加上雷女士本身并不愿意和江某保持这种关系,也不愿意和江某发生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江某得行为,就属于违背受害人的意愿的行为,所以,江某构成QJ罪。
法院审理后也是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决后,江某不服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予以了维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毛不亦
二百五一样,吃过就算了,更何况免费吃了一年多,还想长期吃?那就进牢吃………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