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男子向朋友借钱周转时,朋友害怕男子还不上,就让男子的儿子签名做担保。男

晴澍世界说 2024-10-29 20:12:01

江苏常州,男子向朋友借钱周转时,朋友害怕男子还不上,就让男子的儿子签名做担保。男子去世后,朋友告上法庭要求男子的儿子还钱。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儿子是未成年人其签名无效。

(来源:半岛晨报)

贾先生与妻子育有一个儿子,其与朱先生是朋友关系。贾先生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朱先生借款22万元时,朱先生同意借给贾先生,但又因担心贾先生以后还不上钱,于是想让人给贾先生做担保。

为借款做担保,就意味着要承担风险。但是,谁又会愿意签字呢?最终,朱先生只能同意让贾先生年仅15周岁的儿子小贾来签名作为担保人。

朱先生当时的想法估计是,即便贾先生这辈子人没有能力还,等其儿子长大以后接着还就是。

可谁曾想,朱先生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贾先生真的没能力还,而且,还是因去世导致的。

朱先生知道后开始着急了,并希望小贾给其一个承诺,但小贾坚持不同意。朱先生后来又因害怕小贾继承了遗产还是不还钱,于是就将小贾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借款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法院最终是怎么处理的呢?

首先,贾先生签名时才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实施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即无效的。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具体而言,在合同上签名是属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贾签名时15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别说在22万元借条上签字了,2万元都是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签名无效。

其次,小贾是父亲贾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朱先生当时之所以会同意让贾先生的儿子来签名,大概率是贾先生的近亲属中没有父母、妻子这一选项了,因此,贾先生生前没有立遗嘱,其遗产一般就会由小贾独自来继承。

最后,除非小贾不继承遗产,否则,其还是有清偿的义务。这一点,大家要有正确的认知!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注意!即便小贾放弃继承,朱先生还是可以向实际继承人提出先偿还贾先生生前债务的主张。

也就是说,这22万元债务承担的主体原来是贾先生本人。其死亡后,谁继承遗产谁就负有清偿义务。即负责承担清偿义务的主体是遗产继承人。

有网友评论称,如果贾先生还有遗产可以继承的话,就不会向朱先生借钱了、朱先生也不会只将告贾一人告上法庭了,大概率是没有遗产可以继承。朱先生只能自认倒霉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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