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酒厂组织代理商旅游,一代理商让自己的60多岁的老父亲代自己参加。谁料,老人在旅游途中,玩得不尽兴,又自费参加其他项目,结果在休息时突然昏迷摔伤,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人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考虑老人的身体条件,合理安排行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旅行社索赔45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曹某系某酒厂代理商。去年春天,酒厂组织代理商免费到老君山进行旅游。曹某想着自己的老父亲60多岁了,也没怎么出过门,便让自己的老父亲代替自己参加。
曹某的老父亲也非常乐意,随后便跟着酒厂找的旅行社,随众人一起前往老君山游玩。
到达目的地后,游客代表安排众人参观酒厂,第二天,众人才前往老君山游玩。
怎料,曹某的老父亲在老君山游玩过程中,觉得不尽兴,又自费购买峰林双程索道游玩。下来后坐在椅子休息时,突然倒地昏迷翻滚受伤。
旅行社和景区的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将老人送医治疗,可悲剧的是,老人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证明显示老人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公安介入后,询问曹某等人是否申请尸检。
曹某等人拒绝后,将老人下葬,而后认为旅行社没有考虑老人的身体条件,合理安排行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携其他家属一起,向旅行社索赔。
未果后,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0%,赔偿45万元。
法庭上,面对曹某等人的控诉,旅行社辩称:
第一、根据旅游合同约定,老人系在自费项目中发生意外,应当由老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二、在老人发生意外前,导游多次提醒大家在旅行途中注意安全,并在得知老人发生意外后,实施了救助。
第三、旅行社系与游客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与老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本次是特殊的旅游团队,不仅是旅游团,更重要的是参观某某酒厂。
第四、曹某等人拒绝尸检,等于默认死者老人的是猝死。
第五、老人是因儿子是酒厂的代理商而高兴激动、加上坐车颠簸,身体肥胖引起血压升高,进而诱发身体疾病而亡,与旅行社无关。
第六、曹某等人原来的诉求是90多万元,降到如今的40多万元,不是因为老人年近六旬、年龄偏大、良心发现,而是认识到老人系冒名顶替参加旅游、又违反旅游合同又擅自自费旅游诱发自身疾病死亡,对其死亡应负完全责任,向旅行社索赔无据,才被迫走此下策。
等等……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第一、虽然老人并未与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而是由游客代表签订,但是老人实际随团参加旅游活动,视为其认可游客代表签订的旅游合同。
根据旅游合同约定,老人突然倒地昏迷翻滚受伤位置并不在旅游路线范围之内,而是自费旅游项目过程中,应由老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二、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旅行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导游在微信群中提醒游客游玩时要注意安全,如果感觉身体不适马上就地休息,联系导游或业务团队。旅游领队也在微信群里进行了提醒。老人本人也在该微信群内。旅行社在得知老人摔倒后,也拨打了救济电话,将老人送医治疗,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旅行社老人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
第三、根据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保险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其中明确约定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症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本案中,老人在休息时突然倒地昏迷翻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证明显示为“心源性猝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亦为“心源性猝死?”,老人没有进行尸检,更符合猝死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猝死保险金额50000元,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综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某等人5万元损失,驳回了曹某等人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曹某一方不服又提起上诉,曹某一方认为,本次旅游的游客60%以上都是50多岁的老人,旅行社应当较普通旅行团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在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采取签署风险告知承诺书等方式,准确无误地传达到每位旅客。
老人头部有严重的撕裂伤,该撕裂伤原审法院却未查清问明,而以带有问号的不确定的“心源性猝死?”作为老人死亡的定论也明显错误,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