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12岁少年被两个同学殴打成重伤二级、四级伤残后,公安机关因两个同学均未

晴澍世界说 2024-10-26 19:15:30

陕西安康,12岁少年被两个同学殴打成重伤二级、四级伤残后,公安机关因两个同学均未满14周岁,没有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判决二人的家长共同赔偿共计164万元。可判决生效后,少年的家长却又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网友们质疑称:“不能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难道还不能追究家长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刑事责任么?”

(来源:众播新闻)

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个儿子。

与前妻离婚时,刘先生获得儿子小刘的抚养权。

2021年,年仅12周岁的小刘被08年出生的同学小吴、09年出生的同学小张殴打至重伤二级。

后经鉴定,小刘创伤性癫痫、应激性精神障碍、伤残等级属四级。也就是说,受伤非常严重。

但因二人作案时均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不仅不能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连行政拘留处罚都不行。

刘先生无奈之下,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因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小刘脑外伤后继发外伤性迟发性癫痫(重度)、精神障碍重度智能减退,外伤参与度为96%-100%(建议100%)。

而且,小张、小吴二人系未成年人。因此,刘先生将二人及二人的家长,一起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1188条同时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吴、小张家长共同赔偿小刘经济损失共计164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吴、小张家长都没有提出上诉。

可判决生效后,刘先生却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刘先生表示,除了刚出事时支付过2万元医药费外,还有162万元都没有拿到。事后小吴、小张家长,一个无财产可执行、一个根本找不到人。

而且,医生表示,小刘的手术费至少要100多万元,如果再不治疗,就会被拖成变为植物人。

目前,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现在有一个家长卖了房子,所得40万多元已经执行到位了。其他的执行问题,正在进一步协调处理之中。

1、网友们气愤的表示,公安机关处理不了打人的孩子,难道还不能处理他们的家长么?不履行判决义务,不是可以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么?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对于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是情节严重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也就是说,除非小吴、小张的家长明明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但却通过隐藏、转移资产等方式来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对抗法院执行,才是属于情节严重的。即这种情况下,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一个家长卖房还钱,在这种情况下,连被司法拘留都不会,毕竟其愿意配合执行。

当然,另一个联系不上的家长,就另当别论了!

3、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直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即便要处罚,也是15日的司法拘留先行。之后,才会考虑追究刑事责任。毕竟把人抓去判刑,以后更难执行到位。

4、希望本案例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即“子不教父子过!”就本案而言,小吴、小张家长因自己的监管教育过失,不仅害了小刘一辈子,自己也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名副其实的,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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