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经朋友的介绍,娶了一个离异带孩子的女子为妻。2年后,因感情不和两人选择离婚。没想到,前妻竟怂恿11岁的儿子,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直至年满18周岁。男子听完不乐意了:孩子又不是我的,真把我当了冤大头?法院经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陈军年轻的时候不怕吃苦,一心的想要挣钱养家,结果却忽略了个人的感情问题,等他反应过来想找个老伴过日子的时候,自己已经是40多岁的大叔了。
出于对爱情的渴望,在朋友的牵线搭桥下,陈军认识了离异的刘丽。
刘丽长相还不错,能说会道,大哥长大哥短的,把陈军哄的嘴角上扬,即便是刘丽带着9岁的儿子,陈军也丝毫不在意。
两人结婚之后,陈军为这个家尽心尽力,家庭所有的支出全部由陈军负责。本以为幸福的日子刚刚开始,没找到两人的矛盾却越来越深。
最终,这对“半路夫妻”选择离婚。而有了这一段经历后,陈军也看透了所谓的爱情。
正当陈军准备重新开始的时候,没想到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11岁的继子将陈军告上法庭,要求陈军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直至继子成年。
陈军当场就不乐意了:孩子又不是我亲生的,再说两人已经离婚,凭什么要我出抚养费?
法庭上,陈军提出以下理由:
在陈军与刘丽婚姻存续期间,陈军一个人维持着家庭的支出,对继子视如己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陈军与刘丽因为感情不合离婚,解除了夫妻关系,也应视为解除了对继子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 当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时,继父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
继子辩护人辩称:
陈军与刘丽离婚之后,刘丽带着儿子返回老家居住,两人因为没有收入来源,生活上存在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陈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虽然与继子并没有生物学关系,不过陈军与刘丽婚姻存续期间,已经与继子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这种关系,不应该因夫妻关系解除而发生改变。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军作为继父,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是否还承担抚养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形成抚养关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军与刘丽的婚姻仅存续2年,也就是说,陈军与继子之间共同居住时间为2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继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共同生活期间,2年的时间并不足以对陈军形成情感依赖,故未达到抚养关系的形成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继子的所有诉求,陈军无需承担抚养义务。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遥远的家
这女人不是好鸟,干嘛不找他亲爸给抚养费呢?
666
如果钱给了以后可以找他养老
随缘
无耻
阵御前
很明显这女的本来想找个冤种当长期饭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