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为寻求刺激,让朋友和自己女友发生关系,而后帮朋友将自己女友灌醉、送

晴澍世界说 2024-10-26 13:35:48

广东深圳,男子为寻求刺激,让朋友和自己女友发生关系,而后帮朋友将自己女友灌醉、送到酒店。怎料,朋友因为喝酒、紧张,无法实施,再加之男子女友呕吐,放弃离开。事后,男子女友发现男子的聊天记录,遂报警。结果悲剧了,男子与朋友二人双双获刑!(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和我女友感情淡了,等我女友喝醉了,你要是想和她发生关系就自己看着办!”

去年十一期间,女子罗某翻看男友杨某的手机时,无意间看到男友杨某与其朋友虞某的聊天记录,顿时震惊不已。

想到不久前自己曾与男友杨某及其朋友虞某一起喝酒,喝断片了,第二天醒来时,赤身裸体地躺在酒店里,便怀疑自己遭受了侵害!

罗某于是拿着聊天记录与男友杨某对峙。杨某起初表示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而后在罗某的再三逼问之下,道出了实情。

原来,事发当日,杨某与朋友虞某等人一起喝酒,过程中,罗某打车过来找杨某。

虞某见罗某长得不错,便夸赞杨某。谁料,杨某却向虞某表示与罗某之间已经没有感情,等罗某喝醉了,如果想要和罗某发生关系就自己看着办。

虞某本以为杨某只是开玩笑,当即应允!

结果,没想到,杨某竟然玩真的,随后以摇骰子输了为由,让罗某替自己喝酒,将罗某灌醉,而后又让虞某帮自己一起将醉酒的罗某送入一宾馆房间内。并且为了能让虞某更好地与罗某发生关系,还脱掉了罗某的衣服。

本着送到嘴边的肉哪有不吃的道理,虞某洗漱完、鼓起勇气跨坐在罗某的身上,结果,不知道是因为喝酒,还是因为紧张,折腾了好大一会儿,身体就是不行,没能成功。

而后,虞某又见罗某因为醉酒吐了一身,顿时便没了兴致,起身离开,与杨某交换了房间。

虽然从杨某嘴中得知事情的经过,但是罗某认为杨某这样的事情都能做出来,说谎也是不可能,于是拉着杨某一起去派出所,让杨某接受调查。

警方了解事情的经过后,通过电话口头传唤虞某接受调查,虞某接到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警方调查的事情经过与杨某所说的一致,而后以涉嫌犯罪对杨某、虞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而罗某得知杨某所说属实,想到自己实际上并未遭受侵害,又念及旧情,便向杨某、虞某二人出具了谅解书,希望二人能够得到宽大处理!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虞某欲趁罗某醉酒之际,利用罗某醉酒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与罗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犯罪。

2、《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杨某明知道虞某欲实施犯罪行为,仍为虞某提供帮助,与虞某之间属于共同犯罪,应与虞某按照同罪处理。

3、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违法犯罪行为,即能为而不为,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违法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则属于未遂。

前者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后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虞某离开前仍有作案的条件,但却选择放弃离开,属于犯罪中止。

4、《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再加之,杨某与虞某均系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构成自首。同时还有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具有悔罪表现,系因一时糊涂作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处杨某、虞某均为有期徒刑9年,缓刑1年6个月。

5、最后,杨某与虞某为自己的一时糊涂付出了代价。其案件一方面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要尊重女性,任何情况都不可违背女性的意愿。

也再次提醒广大女性朋友: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外饮酒一定要适量,切莫给他人可乘之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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