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怀孕9个多月的孕妇,匆匆忙忙走进咖啡厅,要上厕所,女店员好心,让她进厕所了,谁知中午的时候,这个孕妇不打招呼又去上厕所,女店员便提醒她,公共厕所在外面,他们店不对外开放,结果孕妇恼怒了,和她争执起来,随后还给这家店差评,还骂她是又丑又黑的胖子。网友说:不是怀孕了,就可以处处为难别人的。
(来源:北京时间)
杨小美正在忙碌,突然意识到有客人进来,她抬头准备热情招呼,结果只看到一个怀孕9个多月的孕妇,匆匆地走上2楼的卫生间,她瞬间就害怕了。
这可怎么办啊,这个孕妇早上的时候,就已经来上过一次厕所了,当时她看到孕妇怀孕9个多月,就像快要生一样,看她着急的样子,也不好拒绝她,毕竟怀孕不容易,也憋不住,她也好心地告诉了孕妇,卫生间在2楼。
可现在这个孕妇不打招呼,然后又去上厕所了,这实在是太没有礼貌了,他们店的卫生间又不是公共厕所,而且也是刚开张的,这个孕妇都9个多月了,一旦出点问题,她可承担不起啊。
如果地滑孕妇摔了跤,那就是两条生命的问题,不但她赔不起,这个店可能也毁了,想到这里她内心一阵害怕。
她决定提醒这个孕妇,不能再进来上厕所了。
她祈祷着,希望孕妇平安走出来,还好孕妇平平稳稳地走出来了,杨小美说话了。
“你好,我们店的厕所是不对外开放的,你早上就已经来过一次了。”杨小美还想跟她说,后面不要再来上厕所了。
结果孕妇打断她的话,着急地说道:“我是孕妇,我憋不住。”
听了这话,杨小美就觉得有些无语了,是孕妇难道就可以不礼貌,是孕妇难道就可以随心所欲,给上厕所是情分,不给上是本分,杨小美可不想惯着她,就提醒她。
说早上的时候就是看她是孕妇,所以没有说什么,但是外面是有公共厕所的,不能总来他们店里上厕所。
结果这个孕妇听了心里就不舒服,竟然直接反问一句:“那你想怎么样?”
杨小美没想到这个孕妇不但没礼貌,脾气还不好,还说她已经问过了,然后就和杨小美争执起来,杨小美更不想惯着了,她也生气了。
就说道,店里也是要水费的,为什么要总来他们店上,为什么不到外面公共厕所上。
结果这位孕妇更加得理不饶人了,说不给上,为何还要跟她说厕所在2楼,还问杨小美水费要多少钱。
这时杨小美也是一肚子气了,就说道要10元给不给,这一句话也把孕妇的丈夫惹恼怒了,他竟然说道:“你上过学吗?你受过教育吗?”
说完夫妻俩骂骂咧咧地走出店,此时的杨小美已经气得手都要抖了,她从没有见过这样的孕妇。
杨小美看着孕妇离开的背影,气得一整天都没有心情上班。
这件事情到了这里还没有完,后来他们店竟然被孕妇差评了,看着那些差评,杨小美更气了。
孕妇竟然骂她又丑又黑的胖子,旁边的生意那么好,他们店的生意那么差,就是不会做人导致的。
还说但凡受过一点教育,有一点善心,也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看到孕妇如此得寸进尺,杨小美也是无语了,如果这样的差评只是说她一个人,她可以不在乎,可是她只是一个打工的,这样的的差评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咖啡店,她实在是接受不了。
为了自己,为了咖啡店,她还原了事实的经过,当大家看到真相,感慨道,是孕妇,就可以到处为难人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件事到底谁对谁错?
1、咖啡店属于一个公共场所,不管是对于客人或者进店的人都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孕妇在这家店出了问题,就会很麻烦。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小美告知孕妇,她们的厕所不是公共厕所,她可以拒绝孕妇的,因为一旦孕妇出了问题,杨小美和她的咖啡店都要承担责任。
2、孕妇辱骂杨小美是又丑又黑的胖子,这就不对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孕妇发表公开的言论骂杨小美,那么这就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3、在本事件当中,这位孕妇只是一名游客,并不是该店的顾客,双方并没有构成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事实上,只要双方没有构成合同关系,那么该店没有义务给孕妇提供厕所。
对此,你认为该店应当给孕妇提供厕所吗?(杨小美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