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眼亏了4000元!”广东中山,女子在饭店厕所里方便时,遭到店里男员工的偷窥

龙哥看法 2024-10-17 13:13:35

“看一眼亏了4000元!”广东中山,女子在饭店厕所里方便时,遭到店里男员工的偷窥,女子报警后,男员工被行政拘留10天。可女子依旧觉得不解气,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饭店和男员工赔偿8.5万。饭店却说:眼睛长在别人的身上,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饭店没关系!而男服务员也说:因为角度原因并没有看清!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天,32岁的胡敏与家人在某饭店吃饭,因为胡敏怀有身孕,吃饭过程中感到腹中有些不舒服,于是就来到饭店的厕所里方便。

饭店的卫生间有些简陋,且是男女共用,胡敏虽然心里有些接受不了,不过情急之下,也顾不上这么多了。

正在方便过程中,胡敏隐约听到一阵脚步声,并且看到了一双男性的鞋子。起初胡敏还以为是对方也要上厕所,心里一时有些紧张起来,只能通过“咳嗽”声提醒对方,厕所里有人。

让胡敏没有想到的是,对方发现厕所里有人之后,并没有选择离开,而是蹲下了身子……而这一幕,刚好被胡敏察觉。

气愤不已的胡敏,将这件事告诉了家人,并选择报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确定饭店服务员刘鹏有重大嫌疑。

经过一番询问,刘鹏承认自己曾去厕所进行偷窥。不过刘鹏也表示,因为距离和角度的原因,并没有看到胡敏的隐私部位。

事后刘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可胡敏就认为这样处罚的太轻了,并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饭店与刘鹏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8万元,律师费5000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胡敏在饭店卫生间内方便,被饭店员工刘鹏偷窥,刘鹏的行为侵犯了胡敏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己作为一名孕妇,属于特殊体质,经过此事后,造成自己整宿失眠,心理压力增大,有可能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胡敏有权提出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饭店方面作为用人单位,却对员工缺乏管理,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饭店辩称:

饭店证实刘鹏是饭店服务,员与饭店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过刘鹏的偷窥行为系个人行为,与饭店无关。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之后,确定刘鹏违反相关规定,已经对其作出了拘留10日的处罚。且刘鹏已经证实此次的偷窥行为,系自己个人行为,并无同伙,与饭店无关。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本案系隐私权纠纷,结合公安机关处罚通知书以及刘鹏的供述,确定刘鹏存在侵犯胡敏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因为刘鹏的偷窥行为,对胡敏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再加上胡敏的特殊体质,法院认为刘鹏的行为已经对胡敏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胡敏要求饭店赔偿的主张,因为胡敏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刘鹏的行为与饭店存在联系。故胡敏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结合胡敏精神受损害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刘鹏向胡敏赔偿4千元精神损失费。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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