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嚣张的代价!”重庆,42岁女子搭乘朋友电动自行车,在路上左右摇摆。外卖小哥超车时说了女子几句,万万没想到惹怒女子,被女子连人带车推倒,而后拳打脚踢、踩在脚下。外卖小哥全程没有还手,围观群众都看不下去了,选择报警。女子悲剧了,最终被警方刑拘!(来源:环球网等)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在马路上将一名外卖小哥推倒在地,而后一手拿着手机,一手朝外卖小哥脸上扇。外卖小哥拿手阻拦,又被女子抓住手臂,用脚踩脸。
围观群众都看不下去了,大喊打人了,打人了!其中还有其他外卖小哥质问女子,“为什么打人!我们送外卖的还有人权吗?想打就打!”
目击者称,女子喝了一点酒,与外卖小哥发生了一点口角,才有了视频中的一幕,外卖小哥全程没有还手,后面警察也来了。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人表示气愤。目前,警方通报,当地警方通报,涉事女子系42岁黄某,饮酒后搭乘朋友电动自行车,在路上左右摇摆。21岁的外卖小哥冉某超车时指责提醒黄某,与黄某发生口角,从而被黄某殴打,冉某已送医治疗,黄某已经被刑拘!
警方通报后再次引起热议,不少网友为当地警方的迅速、从严办案点赞!还有网友表示,这就是嚣张的代价!
【安律说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看着外卖小哥受伤并不严重,涉事女子为什么会被刑拘?
只有被刑事立案,才会刑拘。涉事女子被刑拘,说明警方要追究涉事女子的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而故意伤害他人的目标往往特定,且事出有因。
具体到本案,涉事女子无故,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外卖小哥,则属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而非故意伤害他人。
还应当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要比故意伤害罪低得多,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即便从视频来看外卖小哥受伤并不严重,但由于女子系在公路上公然殴打外卖小哥,即便外卖小哥的伤情没有构成轻伤,女子最终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2、涉事女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涉事女子随意殴打外卖小哥,理应承担给外卖小哥造成的损失。不过,刑事案件中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而受害人索要的赔偿可以超过实际损失。
也就是,涉事女子被刑拘后,主动权就给了外卖小哥,外卖小哥进可拒绝赔偿,要求严惩涉事女子,退也可,索要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
3、遇到这种事情,到底可不可以还手?
有人说,外卖小哥不是不敢还手,怕女子,而是怕法律,怕被认定为互殴,从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还手不代表就是互殴,面对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属于正当防卫,即便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可以免责。
但是不可否认,由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苛刻,又与互殴的外观极为相似,很容易混淆。
这就需要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既要知道不是不可以还手,还要提前做好功课,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要点,才能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