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去村口小卖部购买味精,看到邻居家门口停了2台自行车,挑了台新的骑上就走,没想到他骑那台刹车坏了,结果下坡时自行车失控,撞到树上导致9级伤残。事后,男子觉得邻居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要求赔偿,邻居感到太憋屈,你自己偷着骑走,属于盗窃,男子索赔无果,把邻居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来源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永和出门一看,老郭家的门口停了两台自行车,他一敲脑门,骑车去小卖部又快又方便。
他回头朝屋里喊了一嗓子,老郭我骑车去趟小卖部,一会就回来。
老郭在院子里忙着干活,也没听清他喊的啥,邻居住着一天来八趟,没有正经事,随他去吧!
张永和看老郭在院里没搭腔,也没在意,心想,几分钟就回来了,没听见拉到,又不是外人。
他大早上就准备食材,亲家一会到访,这可不能怠慢,他要亲自下厨露一手。
张永和做菜在十里八村都出名,谁家有红白喜事他都亲自掌勺。
他做菜特别讲究,对调料的要求更加苛刻,他发现有道菜要用味精,家里没有味精,老伴还笑他,你可真较真,用鸡精一样。
他一脸严肃,你不懂,要是一样就都叫味精了,你甭管了,等着吃就行。
张永和来到老郭家,问你家有味精吗?想用点,省得我还得跑趟小卖店。
不巧老郭家里没有味精,他一听别怕费事,赶紧去村口小卖部购买,再耽误一会亲家都到了。
他从老郭家大步流星往外走,看到门口停了两台自行车,小卖部在村口,离得挺远,骑车节省时间。
他也没管老郭答不答应,老邻居这么多年,骑个车还用上纲上线吗?一会就回来了。
老郭平时都骑那个旧的,新的孩子上学骑,张永和心想,还是新的好骑,老郭的破自行车都成古董了,除了铃铛不响那都响。
他笑眯眯骑上新自行车直奔小卖部,村头有个偏坡,由于心里着急,速度有些快,自行车摇晃厉害,他赶紧捏闸。
突然发现刹车失灵了,张永和试图用脚刹车,拖地,可局面难以控制,慌乱中就听“咚”一声,连人带车都撞到树上。
这下摔得不轻,张永和花了不少钱,遭了不少罪,在院里就住了2个月,回来后也下不了地。 经鉴定为9级伤残,落下残疾。
张永和越想越憋屈,你家车闸坏了,也不说一声,还借给我骑,导致我受伤残疾,郭家得负责。
老郭更窝囊,谁让你偷着骑车,摔了找我赔钱,我还认为你是盗窃,还有脸讹人。
一个成年人,在村里住了一辈子了,斜坡路段不知道慢点,小孩子都知道小心,你自己的责任还赖到别人身上,到啥时候人得讲道理。
平日里相处融洽的邻居,因此事反目成仇,多次闹到村委会,调 解无效,双方僵持不下。
张永和一怒之下把老郭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张永和未经允许骑走老郭的自行车,是否构成盗窃?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张永和虽然未经老郭同意,但他并无非法占有自行车的意图,而是出于临时借用以便快速到达小卖部的目的。
因此,张永和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他未经允许擅自骑车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2、张永和的摔伤老郭是否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郭作为自行车的所有者,有责任确保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包括刹车系统的正常工作。
如果老郭知道自行车刹车失灵而未告知张永和,导致张永和在使用过程中受伤,那么老郭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然而,老郭并不知道,他骑那台刹车出毛病的自行车,张永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那么老郭的责任可能会减轻或免除。
3、张永和要求老郭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元,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177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张永和因摔伤导致9级伤残,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然而,他未经邻居同意,私自作主骑车,自身责任较大,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对风险有认知能力,不能出事都推到别人身上。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张永和承担70%的责任,老郭承担30%的责任。老郭赔偿张永和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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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