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浙江湖州,女子开车撞了一只未拴绳的狗,误以为是流浪狗,没太在意,就把车送去维修了,没几天,警察打电话要她配合调查,并说她的车已经被扣押了,理由是肇事逃逸,后了解才知道原来是狗主人把她给告了,要求她赔偿3万元损失,没办法女子就签字赔偿了,可是事后越想越憋屈,她们遛狗不牵绳,撞到她的车,她还没要赔偿呢!狗主人还有理了?于是把狗主人告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王丹像往常一样,驾驶着自己的爱车下班回家,谁知突然一条未拴绳的大狗从路边窜出。
避让不及,砰地一声,撞上了大狗,王丹惊魂未定,赶紧下车查看,谁知那大狗啊呜啊呜的发出痛苦的叫声,爬起来一瘸一拐的走了。
王丹见此情况以为是一条流浪狗,拍拍胸脯自言自语的说道:还好没事,就赶紧开车回家了。
一路上她提心吊胆,心里都有阴影了,她一直开车很谨慎,基本没有磕磕碰碰,这种意外防不胜防。
到家才发现自己的保险杠被撞坏了,虽然心中懊恼,但想着是流浪狗,而且它也受伤了,也就自认倒霉,第二天将车送去维修。
然而,没几天,王丹在上班的途中,接到警察的电话,说她涉嫌肇事逃逸,要求她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且车已经被他们给扣了。
王丹一头雾水,自己平时也没惹过事,怎么就肇事逃逸了呢,她赶紧询问。
经过一番询问才知道,原来前几天被撞的那个狗并不是流浪狗,而是有狗主人的。
原来狗主人叫张龙,他声称自己当初买狗花了1.5万,这几年精心呵护,跟自己的宝贝一样,现在被王丹故意撞死了,要求她赔偿3万元损失。
王丹说冤枉啊,当时她下车查看,并没有看到狗主人,以为是流浪狗,而且那狗晃晃荡荡的走了啊,怎么就成了故意撞狗呢?
可是不管她怎么解释都显得无力,面对张龙的强势和警察的介入,王丹身心疲惫,没精力纠缠。
最后没办法,在警察的调解下,也为了尽快解决此事,王丹最终无奈签字赔偿了张龙2.5万元。
事后王丹耷拉个脑袋回到家,跟自己的父母说明此事,父母说不该她赔偿啊,那遛狗不牵绳把咱们的车撞了,咱还没叫他赔偿呢,咋这么不讲理啊!
但是回过来一想,又安慰到:别想那么多了,只要咱们人没事,反正已经交了钱就算了吧,就当破财消灾了。
可是王丹冷静下来越想越不对,明明是张龙遛狗不牵绳,突然窜出来把自己的车给撞了,怎么反过来要她赔偿呢?
后知后觉的王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将张龙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之前的赔偿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张龙赔偿自己修车的损失。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最后经过激烈的辩论和证据质证,法庭最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张龙作为狗的主人,未按规定对狗进行拴绳管理,导致狗窜到马路上被撞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王丹在事故发生时并未故意撞狗,且事后也积极采取了措施,不应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之前的赔偿协议,张龙需退还王丹已经支付的赔偿款2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及王丹的修车费用。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才认定这件事呢?
1、王丹撞狗后下车查看,误以为是流浪狗,就开车走了,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由于事发突然,王丹误下车查看后,并没有看到有狗主人,以为撞到的是流浪狗,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存在争议。
2、此前经警察协商后,王丹签字确认赔偿的2.5万元是否可以要回?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王丹能够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恐吓等情形,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狗主人张龙遛狗不拴绳,是否要承担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明确规定,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的,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对于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张龙作为狗主人,未按规定对宠物犬进行拴绳管理,导致狗狗突然窜出引发事故,显然存在过错。因此,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张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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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