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一男子通过相亲认识一女孩,恋爱一段时间后,两人领证,未办酒席,男子给女

龙哥看法 2024-09-18 17:47:58

湖南怀化,一男子通过相亲认识一女孩,恋爱一段时间后,两人领证,未办酒席,男子给女方16.8万彩礼,还给她买新衣裳、金器,没想到,就在婚礼的前一周,女方临时悔婚,劝说无果,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和金器。可女方父母却说女儿已经跟男子领证,以后难找婆家,所以,彩礼只能退12.8万,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闹到法庭。

(案例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王建华30多岁了,还没成家,眼看着跟他同年龄的伙伴,结婚的结婚,生子的生子,为此,他的家人很着急,他自己也着急。

终于有人给他介绍对象,女孩叫李梅,跟他年龄相仿,李梅常年在外打工,到了适婚年龄,谈了一个外省的男友。

李梅家人不同意,因为,他们家只有一个女儿,父母舍不得女儿嫁那么远,所以,李梅就一直单着。

眼看着,李梅年纪一天比一天大,家人开始着急了,最后在媒人介绍下,与王建华认识。

就这样,一个着急娶、另一个着急嫁,两人谈了一段时间,在家人的催促下,糊里糊涂就去领结婚证了。

虽然,王建华家里条件一般,但是结婚该有的礼数,他一样没少给女方。

按照当地的习俗,彩礼都是10万起步,王建华家给李梅家准备了16.8万的彩礼,又给她买新衣裳、金器。

本以为,两人能顺利举办婚礼,从此好好过日子。

没想到,就在两家人高高兴兴地筹备婚礼的时候,王建华和李梅之间出现了问题了。

婚礼还差一个星期,李梅突然悔婚,无论王建华怎么哄她,家人如何劝说,都没用,无奈的王建华只好默默接受现实。

王建华说退婚可以,但是得把彩礼和金器还给他。

对此,李梅没有任何意见,还就还,本来钱就不是她的。

可李梅的父母却不乐意了,李梅母亲说,李梅已经和王建华领证结婚了,已经结过婚的女人,离了不好找对象。所以,没办法全部退还,最多只能退12.8万元。

可王建华父母却说,虽然李梅跟自己儿子结婚了,但是却从未有过夫妻之实,彩礼理应全部返还,更何况,取消婚礼是李梅单方面提出的,她应该承担这个后果。

王建华家人说,16.8万的彩礼,他们大部分都是跟亲戚朋友借的,如果李梅家人不把彩礼全部退还,他们还得背着一身债,真是人财两空。

双方对此事,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最终闹到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

1、领结婚证,但是没有夫妻之实,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彩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些规定为彩礼的返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具体到“领证没有夫妻之实”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即没有夫妻之实),要求退还彩礼是可能的,但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具体到本案,王建华和李梅虽然领证了,但是两人却没有夫妻之实,而且王建华的16.8万彩礼,大部分是借来的,所以这些钱应该退回给王建华。

2、结婚一个月后可以离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结婚一个多月没有夫妻之实,离婚了也可以分割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但是,结合本案,如果在这短时间内并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就不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但如果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则这些财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4、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案件受理后,城东法庭庭长认真查阅案卷、听取意见,决定背对背调解。

法官秉持平衡双方利益理念,从多方面分析,结合相关规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同意退还黄金首饰和 15.8 万元彩礼,签署协议后当场交付财物。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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