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女子身患绝症,见老公有外遇。女子临终前,瞒着老公,花76万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亲姐姐名下。可6年后,姐姐却将房子占为己有,外甥要求姨妈腾房遭到拒绝,结局让人意想不到。
李梅曾是一名下岗女工,脑子灵活的她先是买了一辆出租车。赚到钱后,她又办起了驾校。
短短几年,李梅就成了一个百万富婆。
可事业很成功的李艳,婚姻却亮起了红灯,因为她的老公赵强不仅出轨,还向她提出离婚。李艳不想让儿子在单亲家庭长大,怎么都不同意。
祸不单行的是,没过多久,李艳被确诊为肝癌晚期。
拿到诊断书的那一天,李艳将自己关在房间,从白天哭到黑夜
哭过之后,李艳又不得不面对现实。她一边积极治疗,一边又在为自己的后事做准备。李艳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的儿子赵杰。
在李艳看来,她离开之后,丈夫肯定很快会另娶新欢。想到自己辛苦赚的钱,到时都进入另一个女人的腰包,她就心里不平衡。
同时,她也担心儿子将来会受委屈。
于是李艳决定,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儿子提前买一套婚房,而赵杰还小,又不具备买房的资格。
李艳想到自己最信任的大姐李梅。在她生病住院期间,大姐隔三岔五来医院照顾她,而且大姐心地善良,为人诚实。
这天,李艳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大姐,李梅痛快承诺。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让李艳放一百个心。等赵杰结婚的时候,就会把房子过户给他。
次日,李艳就跟大姐一同前往售楼部,李艳花76万全款买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子,登记在大姐名下。另外,李艳还买了25万的保险 ,也都交由大姐保管。
出于对大姐的信任,李艳并没有跟大姐写什么协议。此事,李艳的娘家人都知道,唯有她的老公不知情。
办完这件事没多久,李艳生命进入倒计时,临终前她当着大姐的面,跟儿子交代了此事。
不出李艳所料,仅过半年赵强就再婚了。
赵杰不想跟继母相处,经常在李梅家蹭饭吃,李梅对赵杰照顾有加,天冷给他织毛衣,还时不时地给他点零花钱。
转眼到了2009年,赵杰大学毕业已参加工作,而且还找了个女朋友。赵杰不想再跟父亲挤在一起,准备提前搬进母亲给他买的婚房。
可赵杰每次找李梅拿钥匙,她都找各种理由推脱。事后,赵杰才得知,姨妈居然瞒着他,自己搬进了那套房居住。
赵杰要求李梅腾房,可李梅现在却一口咬定房子就是她的。
赵杰无奈向外公外婆寻求帮助,可两位老人却不想参与此事,因为在他们看来,李梅下岗经济困难,赵杰还年轻以后有能力买房。
赵杰找律师准备打官司,可律师说当年李艳只留下口头遗嘱,而且当时只有两个当事人在场,赵杰打官司胜算不大。
为了能顺利要回房子,赵杰做了一系烈过激的行为,断水断电,在房门口涂红漆,连番发信息轰炸,心虚的李梅被弄得神经错乱,吓得不敢看手机,也时常担心九泉之下的妹妹找她算账。
这天,李梅实在受不了,主动上门找赵杰理论。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赵杰一气之下从厨房拿了一把刀,将姨妈捅伤。
看到鲜红的血,赵杰这才清醒过来,急忙将姨妈送去医院抢救。
经过救治,李梅脱离生命危险,但因为受伤过重摘掉了脾脏。
李梅的女儿提出要报警,却被李梅阻拦。心虚的她哭着对赵杰解释,自己原本没想过要惦记他的房子和钱,实在是被生活逼得没办法,她下岗之后找不到好的工作,又要供女儿念大学,没钱才挪用那25万。
李梅原先住的小区,经常停水停电,她实在是受不了,才想搬到那套新房。
考虑到姨妈曾经对自己也是真心照顾,赵杰做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决定,不再要求姨妈腾房,也算是对伤害一事,他做出的一点补偿。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赵杰主张这套房子是母亲留给他财产,就要提供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套房子登记在李梅名下,在法律上她就是这套房子的主人,依法享有对这套房子的处分权利。
谁主张谁举证,赵杰要想证明这套房子是其母亲花钱购买,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可赵杰却拿不出来,所以即便是闹上法庭,赵杰的胜算也不大。
2、赵杰故意伤害他人,已触犯法律。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杰因家庭纠纷,将姨妈捅伤,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知道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事后,赵杰积极施救,没有让事态变得更严重,有悔过行为。
但此案中,受害人不愿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赵杰可免除刑事责任。这里有必要说明,如果经鉴定李梅为重伤,不管她愿不愿意追究,赵杰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妹妹出于信任,委托姐姐替她保管房子,即便是双方没有合同,姐姐也应该遵守诺言。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