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广东广州,一女子从今年5月份开始,在网上发布侮辱、诋毁中国国家队运动员

槿论看社会 2024-08-13 12:25:50

“刑拘!”广东广州,一女子从今年5月份开始,在网上发布侮辱、诋毁中国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言论。目前,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该女子已被刑拘。

(来源:南方都市报)

巴黎奥运会已圆满结束,中国运动员通过优异的表现,在这届奥运会上创造了境外比赛最好成绩的记录。

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人自认为,隔着屏幕就可以“为所欲为”,并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侮辱、诋毁中国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言论。

8月13日,广东广州警方发布通报称,38岁女子王某从今年5月份以来,在网上发布上述所指言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和公然侮辱、诋毁他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其实,这并不是首例。8月3日,北京大兴警方也曾发布案情通报称,29岁女子贺某因发布诋毁中国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言论并因造成恶劣影响被依法刑拘。

1、从情理上讲,中国运动员和教练员在前方为了国家荣誉而努力拼搏,我们作为一名居住生活在中国的公民,应当要为其打气加油,而不是“影响军心”。

从法律上讲,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侮辱、诋毁任何人,否则,不论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那么王某将要为其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有个别网友自以为,自己躲在屏幕后面,就可以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发表一些侮辱、诋毁他人的言论,网友称这种人为“键盘侠”。

为了净化网络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也就是说,只要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侮辱或诋毁他人的言论、被浏览5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其次,虽然侮辱、诽谤罪是刑法为数不多的自告罪之一。即本罪一般需要被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依法维权并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等情形,就另当别论!

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具体到本案,王某侮辱诋毁的正在巴黎参加奥运会的中国运动员和教练员。即王某之行为危害的是国家利益,因此,国家司法机关才会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公安机关刑拘王某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王某将要为其行为付出3年以下的代价。

最后,侮辱、诋毁他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即侵犯被害人的名誉权、人格权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权,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民事侵权责任。

3、最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并切实做到文明上网、守法上网,切勿以身试法,否则,民警找上门时,想后悔就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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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的不多,可你都没给够,哪怕一个温柔的拥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