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男子见小区没有车位,就把小货车停在别人家门口。被78岁大爷发现后,从家

槿论看社会 2024-08-13 12:23:40

陕西延安,男子见小区没有车位,就把小货车停在别人家门口。被78岁大爷发现后,从家里端来两盆水,直接泼在了小货车上。男子下车与大爷理论,不料大爷突然倒地。起初男子还以为大爷想讹人,没想到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了。事后,大爷家属把男子告上法庭,索赔88万元。司机却说大爷是自身有疾病,跟自己没有关系。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来源:宜川县法院)

于远洋是一名小货车司机,这天他去小区内送货,转了一圈也没找到车位,只能把小货车停在别人家的门口,等着货主来接货。

正在于远洋等待期间,突然来了一个70多岁的大爷。他先是围着小货车转了一圈,于远洋看到之后并没有理会。

让于远洋没有想到的是,大爷返回了家中,没多会的功夫就端着一盆水出来,直接泼在了于远洋的小货车上。

原来,于远洋的车停在了大爷家门口,这让大爷心里很不舒坦。

可是于远洋认为,自己就停在大爷家门口一小会,也没有对大爷的出行造成什么影响,可大爷 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泼水,这事办的可不地道。

于远洋这才下车跟大爷吵了两句,没有想到,大爷因为情绪过于激动,竟然直接躺在了地上。

刚开始的时候,还认为大爷这是想讹人,并没有理会。直到大爷开始浑身抽搐,于远洋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忙打电话报了警,后经医院抢救,大爷还是没抢救过来。

事后,大爷的家属认为,如果不是和于远洋争吵,大爷就不会去世,一纸诉状将于远洋告上法庭,并索赔58万。

于远洋不服,认为大爷的死,是因为自身的基础病,和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大爷所居住的小区是一个老旧小区,并没有规划相应的停车位,大部分业主都存在乱停车现象,自己将车辆停在大爷的门口,并没有造成大爷的出行不便,为此没有过错。

停车之后于远洋并没有离开,而是坐在驾驶室里。可大爷见状不仅不让于远洋离开,反而是端了两盆水泼在了小货车上。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于远洋认为,两个人的争执完全是因为大爷一手造成,与自己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自然无需承担责任。

大爷家属辩称:

尊敬老人是一项传统美德,老人今年已经7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便是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也应该有所谅解,可是于远洋不依不挠,与其爆发争吵,是导致老人去世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老人倒地之后,于远洋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发现,老人自身患有高血压,支气管炎,肺气肿等基础病。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老人系情绪激动引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老人与于远洋爆发争吵,是引发脑出血的一个诱因,并非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法院酌情判定老人与于远洋责任划分为9:1,结合老人去世各项损失为243406元,于远洋赔偿24340.6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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