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冲动了!”河南漯河,5旬男子驾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认定其无责。事后男子因赔偿金额纠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其1.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男子索赔诉求,但只判决赔偿9千元。可谁曾想,事后男子对负责任审理此案的37岁女法官怀恨在心,并在女法官下班后将其杀害。男子作案后自杀未果,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来源:界面快讯)
2021年,50岁未婚男子党某支付18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
今年4月4日,党某驾驶该电动车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其身体受到轻微伤的后果。
交警到现场勘察后,认定党某无责、机动车司机李某全责。事后,党某拒绝调解,并告上法庭索赔,其起诉的诉求是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
注意!党某要求赔偿的1.8万元是其个人按照“住院29天”所计算出来的“住院费和医药费”。
今年7月,女法官王某经审理后认定,前15天党某住院了,但后面14天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且交警认定伤势轻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法官王某以党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为由,按照其所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支持并判定保险公司按15天计算住院标准,赔偿党某经济损失9千元。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党某竟然自认为是女法官王某故意“为难”自己,并对37岁的王某起了杀心。
8月7日18时26分,王某驾车下班回家并在其所住小区地下停车场停好车走到负二层电梯口处时,被早已埋伏在此的党某持刀伤害其颈部,党某作案后逃离现场,120医护到场处置时,王某已无生命特征。
次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家中发现其服农药自杀后将其送医抢救。目前,党某已无生命危险并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目前,主管部门已经发布通报并确认上述具体案情。
1、之前网传王某审理案件时党某是受到“不公”对待,才会对其起了杀心,然而,从通报的案情来判断,事实上并非如此。即只是党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而已,且能够证明的,法院已经全部予以支持了!
2、从情理上讲,党某自认为是李某的原因造成自己受伤的,李某都没有意见,法官就没有理由不同意。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即便是李某全责,只要李某没有酒驾或者逃逸等情节,真正赔偿的主体是保险公司。因此,李某自然没有意见,关键是党某要能证明其主张。
换句话说,党某在起诉前未能调解,是其固执的认为一定要按照自己的诉求来赔偿,保险公司因党某无法举证才会拒绝的,法院也是以同样理由拒绝的。
3、从法律上讲,任何原因都不是党某行凶的理由。
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党某是有预谋的作案,且其持刀伤害的是王某颈部,并造成其当场死亡的后果,因此,党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异议。
注意!前面说得很清楚了,法官王某是依法判决,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党某是属于报复性杀人。
从这一点来看,党某想要获得死缓的机会都不大了!
4、党某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才可以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的。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简而言之,党某因他人原因受到损伤可以起诉维权。虽然王某是一名法官,但其下班后也是普通公民,因此,王某家属或者其代理人,可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党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其一般仅承担赔偿丧葬费的责任。
5、最后,法官审理案件时的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如果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无论是当事人是谁,法官都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党某不服可以收集证据提出上诉依法表达诉求。但其却为了不到1万元差额竟然动了杀心并自杀。
也就是说,党某因不到1万元居然决定付出两条人命的代价!实在是太冲动了!希望大家务必要谨记“冲动是魔鬼”这句老话,且冲动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反而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芹菜馅的饺子
又一个自私极端分子!
用户16xxx18 回复 08-14 07:02
你说的是法官吗?
AK74
你说的道理谁都懂。但为冲动的事一再发生呢,如何减少冲动的悲剧发生昵。说千万遍别冲动,就能解决冲动的悲剧吗。
不合时宜
有因必有果